《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9月起施行

[时尚] 时间:2024-04-27 13:31:0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84次

原标题:《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9月起施行

(记者/钱明雅 通讯员/莫冠婷)日前,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下称《规定》),省特将于9月1日起施行。困人《规定》调动多部门力量,员救养工合力拓展救助范围,助供作规明确需对认定的定月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基本照料,起施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广东提供疾病治疗,省特并办理丧葬事宜。困人此外,员救养工对住房困难的助供作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将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经各类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定月合规医疗费用,将按照100%的起施比例给予救助。

在认定对象范围方面,广东《规定》明确,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相关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在申请及受理环节,《规定》强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并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在救助供养标准方面,省人民政府制定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自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省标准。同时,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在服务方式及内容上,《规定》综合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力量,进行了拓展延伸,包括:保障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给等;提供日常探访、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基本服务;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疾病治疗,包括全额资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并对经各类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

此外,特困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免交住院押金,实行一个窗口一次性费用结算,同时基层医疗机构应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形式,定期安排巡诊,每年为特困人员安排一次免费体检。(钱明雅)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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