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行政违法“案底”消除应当先行

[焦点] 时间:2024-04-29 02:38:4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97次
近日陕西咸阳一中学生在办理转学手续时,案底多次被校方拒收,赵宏其父联系教育部门后方被告知,行政消除先行原因是违法该学生在公安系统中留有违法记录。记录显示,应当该生曾因坐副驾驶位置未系安全带而被交警予以警告处罚。案底尽管查证后发现这一“案底”纯属乌龙,赵宏但该学生在消除违法记录时仍旧面临重重阻力。行政消除先行此事亦从侧面表明,违法即便是应当交通违法记录,同样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案底工作和生活。

有关刑罚连带性效果的讨论此前在刑法领域已持续相当时间,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刑罚的行政消除先行连带性后果太重,无论受刑人员所犯之罪是违法轻是重,犯罪标签都会对其未来的应当职业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尤其是刑法中的前科报告义务,为前科者重新回归社会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更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还有因犯罪殃及亲属的“株连”政策,例如直系亲属或近亲属有过犯罪记录,孩子想考公或参军就几无可能,甚至有的地方连孩子上中小学都要家长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与犯罪标签一样,违法记录同样会严重影响违法行为人的未来生活,甚至同样会殃及家人亲属。例如,在警校招生和征兵政审中,若受过治安处罚,就会与受过刑事处罚一样被认定为不合格。实践中,当事人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同样会在公安机关留存,且影响今后的就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评优评先。又随个人征信制度的推进,违法记录甚至会如犯罪标签一样影响违法者家人未来的入学和就业。

由犯罪标签和违法记录所代表的前科制度无异于古代墨刑制度的延续,即通过在违法犯罪人脸上刻字,使其留下终身无法抹去的耻辱记号。但这种惩罚方式不仅与现代法治对个人尊严的维护完全相悖,也将违法行为人永久地推向了社会的对立面,并彻底剥夺了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一人违法、全家受限”的株连做法更是与罪责自负、无罪不罚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其代表的正是现代法治所要反对的重刑主义以及把个人作为犯罪预防的纯粹工具的功利主义观念。

因为认识到刑罚连带后果过重且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刑法已开始调试修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021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亦明确,“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视为无罪”。这不仅意味着各省不能再自行规定犯罪记录查询,也意味着违法行为不能被记录在公安机关出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还有更多学者提出,对诸如醉驾这种轻罪,可以设立附条件的记录清除制度,即当事人在刑罚结束几年内未再犯的,记录就可以彻底消除。刑法领域对于消除犯罪记录的努力虽与现代法治的要求尚有距离,但至少已走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

相比犯罪,行政违法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和道德可责性都更小,如果让行为人仅因违法记录余生都饱受就业歧视和社会嫌恶,甚至殃及家人亲属,同样严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亦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任何惩罚都应在报复之余兼具教育性,如果惩罚的目的纯粹只是超出违法行为可责性的严苛报复,那么后果就只能促使受罚者意识到回归社会无望而自暴自弃。正如刑法学者建议的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行政处罚领域也完全应该施行违法记录消除制度:只要违法行为人在一年或者更短的时间内没有再犯,其违法记录就应被执法机关彻底删除。与此相应,将违法记录留存在户籍或档案等对个人未来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文件中时,也应与上述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相吻合,即唯有特别法基于特别预防的特殊必要性而例外授权的前提下,才允许违法记录被纳入此类文件。至于如咸阳学生此类乌龙的违法记录,在当事人提出更改申请后,行政机关更有义务积极纠正错误;若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义务,当事人完全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法治的核心在于维护每个人的尊严,其中同样包含违法犯罪者的人格尊严。因此,不过度惩罚报复,不将个人作为纯粹的预防和威慑工具,不株连无辜者,都是现代法治应谨守的诫命。既然轻罪标签都应撕去,行政违法记录更应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及时消除,由此才不会让违法者终生背负难以承受之重。

文章刊发后,持续收到不少读者来信,以下附二。

读者来信 1

赵教授您好:

看了您刚发表的行政违法安(案)底消除应先行一文,很激动,因为终于有学者专家关注到这个群体了。

轻罪前科问题现在关注的人很多,大部分人觉得犯罪是大事值得被关注,相比之下治安处罚是小事,很多人受了处罚关个几天,甚至都没人知道。可就和您文中说的一样,治安违法记录终生存在对当事人的心理和现实影响不可谓不深远。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有过违法记录者进行职业限制,但目前各种招聘,考察都把无违法行为作为入门条件,而且大数据时代违法行为终生可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时也倾向于备注违法记录,这就导致很多违法者求职困难。很多公安机关在普法宣传时也明确说违法记录也会影响政审和孩子,这等于是明确的告诉群众,要限制有违法记录的人的权利。这些行为都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更有悖于法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

而且相比于入罪要经过三个部门的审判,对证据要求也很严格,判处一个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一个部门手上,证据的严谨性也较差,甚至可以以合理推测作为违法证据,最典型的就是抓赌和扫黄,抓赌时很多是以赌桌上的人身上所有的钱作为赌资金额来判定是否违法,这就是以主观推测来定罪的表现,扫黄现在流行以交易记录来作为证据,理由是你不认识她为什么会有交易记录,肯定是涉黄,这当然是合理推测,但作为证据似乎是必要而不充分条件。有交易记录的可能性有很多种,涉黄只是其中一种,如果要是以定罪的证据标准来看,这根本无法作为证据,但现实中就是判定该人涉黄,加以处罚。我列举这两个例子不是说违法者被处罚是不公或者什么,我是想说既然违法的危害性和鉴定标准都比犯罪要低很多,那么让违法者承担和犯罪一样的附随后果,是否严重违背了比例原则。

现在关心前科消灭的不只有醉驾这些轻罪人员,更多的是有违法记录的人员。他们很希望有这么一个机会,能够把不光彩的过去忘了,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现在每年新生儿数量在下降,法律在扩张,此消彼长,每年被入刑或者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人占新生儿的比例越来越高。从长远看如果不出台一个合理的记录消除政策,恢复以改过自新的人的权利和信心,对社会稳定是不利的。

以上只是我的浅薄的看法,请您指正。希望您能多多呼吁,以治安违法记录消除为试点,推进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落地,让犯错之人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和动力。

此致,敬礼。

读者来信 2

尊敬的赵老师:

您好!

打扰到您!实属无奈!深表歉意!还望海涵!我是一名基层工作者,工作中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10年前因违反治安管理被除(处)以500元罚款,执法人员之教育批评,亲朋好友之用心嘱托,不敢遗忘,痛定思痛,以十二分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2021年党代表选举,被查出有处罚记录,被一票否决!

心中在想,有一次错误,就这样记录一辈子,是否有失大国包容自信的理念,是否有失法律刚性和制度的柔性相结合理念,是否有失社会主义法制进步的理念!治安管理处罚应该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记录更不应该烙印终身,相比犯罪,行政违法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和道德可责性都更小,如果让行为人仅因为违法记录余生都饱受就业歧视和社会嫌弃,严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也不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人在若干年后没有违法行为,应及时消除曾经处罚记录,由此才不会让违法者终生背负难以承受之重。

恳请赵老师呼吁建立治安处罚记录消除制度,因为一成不变无异于被判了无期,好在人大代表李宗胜老师,李学辉老师也呼吁出,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就业违法行为乱用情形,不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李宗胜主张,违法行为记录要规定时间限制,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限定以处罚标准为限外,并规定取消时限。具体在总则中增加规定: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被处罚的,计入违法行为档案不超过二年,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规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处于(以)十日以上拘留的,应当计入违法行为档案;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五年内没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应当删除违法行为记录。打扰到您,身边歉意!因为我们真的很努力,我们怎样才有改正的机会?我也代表数以千万计人员在此跪拜!8月16日凌晨12点11分。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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