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包括,院士全国性学术团体严格按照推选程序组织推选,推选不准开展可能影响或干扰推选工作的科协任何活动;不准将因道德失范、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发布人员作为院士候选人。
候选人、规范候选人单位不准以直接或间接、十不准明示或暗示、委托他人等方式,开展请托、游说、拉票、助选、贿选、打探推选信息等活动;候选人不准以汇报、请教、征求意见等名义拜访全国性学术团体、专家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为推荐(提名)进行活动。
专家应坚决抵制各种干扰推选、搞公关、拉选票等不当行为;不准收受候选人及其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候选人,进行不当交往、利益交换,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推荐(提名)公正性的活动;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准有应回避不回避行为。
规范明确,如有违反“十不准”要求的,视情节给予全国性学术团体约谈、当次推选无效、取消1-3次推选资格等处理;给予候选人提醒、取消候选人资格、永久不再通过学术团体推选等处理;给予专家提醒、取消当次专家资格、永久不再邀请参加学术团体推选等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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