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该如何继承?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三重门

[探索] 时间:2024-05-07 18:23:3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13次

  在网络社交、网络网络电邮沟通、虚拟虚拟线上消费过程中正在产生一种具有可观价值的财产财产特殊资产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三重门

  数字资产该如何继承(上)

  导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正在进入一个数字化生存时代,该何越来越多的继承继承互联网服务绑定了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资金账户等更为隐私和具有财产性质的网络网络信息内容。这些庞大的虚拟虚拟数字资产能否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被继承?如果可以继承,那么继承时应遵循什么样的财产财产原则和程序?社会各方又当如何应对?本期“声音版”邀请相关专家、法官、该何律师、继承继承业界和用户一道进行探讨,网络网络敬请关注。虚拟虚拟

11月8日,财产财产在上海举行的该何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电子竞技相关产品受人关注,继承继承<strong></strong>参观者现场体验电竞乐趣。<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杜洋 摄

资料图:电子竞技。中新社记者 杜洋 摄

  许可

  20世纪末,《数字化生存》的作者尼葛洛庞帝在参观一家美国集成电路制造商并在前台办理登记的时候,出于职业规程,接待员向他询问寄存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他回答说:“大约值100万到200万美元吧!”接待员难以置信,然后对他的旧电脑估值了2000美元。尼葛洛庞帝对此感叹道:“问题的关键是:原子不会值那么多钱,而比特却几乎是无价之宝。”恰如《数字化生存》书名所揭示的,这是一个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周遭的环境都已被数字化的时代。如果说农业社会最重要的财产是土地,工业社会的最重要的财产是知识产权,那么,数字社会最重要的财产,无疑就是“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s),或者用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的术语,称之为“网络虚拟财产”。

  每个人都珍视财产。只要它们给人们带来特有的便利、满足甚至幸福,人们不会计较这些财产究竟是有形还是无形,是现实还是虚拟。正因如此,从游戏装备纠纷,到QQ号码继承,再到淘宝网网店分割,网络虚拟财产争议与日俱增。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的关口,我们不妨借箸代筹,想想数字时代新人类的身后事:网络虚拟财产究竟能否以及如何继承呢?

  第一重门:财产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但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均可继承。然则,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位列其中?要想回答这一问题,必须明了何为网络虚拟财产。

  但遗憾的是,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迄今尚未达成一致。这里,我们不妨从其基本语义出发,寻求最低限度的共识。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必须是“数据的”,这意味着它是经由信息技术所形成的0和1字节的组合。其次,它必须是“网络的”,其诞生于网络、存在于网络,更重要的是,其价值实现与网络须臾不可分割。因此,那些诞生于线下空间而映射到网络的财产,譬如电子化的货币,并不是网络虚拟财产;那些虽然诞生于网络但可以脱离网络而不损害其价值的财产,例如电子书、视频、音频等也不是。最后,网络虚拟财产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或者说它是稀缺的。就此而言,仅有使用价值的社交账号并非财产,除非它带有稀缺的特殊禀赋,如6位数字的QQ账号,或者有着数万粉丝的微博账号。从外在形式上,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大致分为“在线账号”和“虚拟资产”,前者是人们进入网络空间的入口,后者是入口背后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种种信息实体。若用电子邮箱来类比,电邮地址是在线账号,而电子邮件便是虚拟资产。以比特币来类比,电子钱包是在线账号,而比特币就是虚拟资产。

  我国民法上对财产持广义理解,满足上述内涵与外延的网络虚拟财产自然属于财产的范畴,得以从容进入第二重门。

  第二重门:合同法

  作为虚拟世界的外来者,我们只能以“用户”的名义进入网络,因此,个人向用户转变的关键环节就是签署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用户协议。可以想见,在缺乏国家正式法律的虚拟世界中,用户协议往往被视为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首要法律依据。正因如此,在2011年的QQ号码继承争议中(2011年,王女士爱人徐先生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徐先生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有关两人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王女士想要整理这些信件和照片,留作纪念;同时,她还想要保留这个QQ号码),腾讯公司援引《腾讯服务协议》(含附件《QQ号码规则》),根据“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QQ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腾讯许可,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的约定,认为死者徐先生的QQ号码只能由其自己使用,其他任何人包括继承人王女士均无权主张。

  腾讯公司绝非孤例。只要对国内外各大互联网公司的用户协议略加梳理,便不难发现,虽然它们并未直接涉及虚拟财产继承,但无论是电邮网站还是网游网站,均通过声称享有虚拟财产所有权、禁止用户转让虚拟财产以及将用户真实身份与服务绑定的方式,间接限制了虚拟财产的继承权。鉴于用户协议实为“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属于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格式合同的一种,针对因用户协议所生的争议,必须逐一检讨:(1)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订入用户协议?(2)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具有解释余地?(3)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因法定事由而无效?

  只有通过苛刻的合同解释,那些排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才能被最终认定有效。倘若存在任何瑕疵,个人就可能摆脱用户协议的束缚,进入网络虚拟财产的最后一道门:隐私。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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