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步入工作岗位 入职试用期避开四个“坑”

[综合] 时间:2024-04-29 03:02:0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99次

  北京晚报讯 又有一批高校毕业生步入工作岗位。坑作为职场新人,高校一般都要经历一个试用期。毕业避开试用期的生步工资应该怎么发?要不要上社保?试用期内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些都是热点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入工也最易点燃劳资纠纷的作岗职试“火药桶”。为此,位入记者采访了劳动法专家刘建波以及人力社保相关专家,用期对“试用期规则”进行了详细地解读。坑

  坑1

  试用期成“白用期”

  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高校在试用期内,毕业避开劳动者还不算正式员工,生步所以只能签订一个简单的入工试用期合同,等转正了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作岗职试还有一些单位在试用期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位入

  陈某入职时,公司仅与他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陈某表现不好为由,一直未向其支付薪酬。三个月后,因协商无果,陈某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正常工资和加班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庭支持了陈某的请求。

  ■点评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还有可能需要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赔偿两倍工资的风险。

  建议用人单位不要与劳动者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而应与劳动者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

  坑2

  试用期超过六个月

  很多新入职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只有一年,可是试用期却约定了两个月、三个月,还有的新职工抱怨自己的试用期长达六个月。

  王某应聘至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王某的工资为32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4000元/月。后来,王某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公司与她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违法,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转正后少800元,超期四个月,自己少收入3200元。于是,她向公司提出补发3200元工资的要求。遭到拒绝后,王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申请。

  ■点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此,试用期不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而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时间有相应的试用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坑3

  试用期不上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员工还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劳动关系不稳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

  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录用陈某至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后来,陈某因身体不适就医,发现自己的医保卡不能正常使用,于次日到公司人事部询问。公司拿出一份有陈某签字的《员工手册》解释称,《员工手册》已写明,由于试用期内双方劳动关系尚不稳定,公司不为此期间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员工转正后开始正式缴纳。

  陈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后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陈某的请求。

  ■点评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具有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而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开始雇佣员工,就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坑4

  随意解雇试用者

  很多人认为,试用期就是给雇佣双方一个互相考察的时间。在这个时间里,如果对对方不满意,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会以各种理由解雇试用期劳动者。

  王某与某机电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聘任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一个月。在试用期尚未结束时,公司以王某个人发展与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不匹配为由要求其离职。王某认为自己能胜任工作,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实属不当。之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某认为,自己工作认真努力、完全能胜任本职工作,只是自己的表现没有得到上级的认可。虽然处于试用期,但公司不能以劳动者发展与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不匹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认为,双方在一个月的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有权提前一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而且公司认为王某与公司在工作气氛和人际关系方面不匹配,且王某对公司工作有异议,对工作开展有阻碍,公司属于正常解聘王某,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最后,仲裁委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依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并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在一定的期限内做出结论,否则,试用期一旦届满即视为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部分地方对这一情形还有进一步的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17年就曾发布解答文件,明确“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依照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北京晚报记者 代丽丽)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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