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婿在自己家抢劫外婆……法院这么判

[休闲] 时间:2024-05-03 20:31:1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45次

原标题:孙女婿在自己家抢劫外婆……法院这么判

近日,孙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晓利审理一起抢劫案。婿自

被告人肖某系被害人王某芹的抢劫外孙女婿。2020年3月30日,外婆肖某与妻子王某英办理结婚登记。法院婚后,孙女肖某、婿自王某英夫妇,抢劫与王某英的外婆外婆王某芹等人在上述房屋共同居住生活。

案发前一日,法院被告人肖某事先买好编织袋、孙女手套、婿自鞋套等作案工具。抢劫2022年1月26日11点30分许,外婆在确认只有王某芹一人在家的法院情况下,肖某携带编织袋、手套、鞋套等工具,上楼打开302室房门,趁机用编织袋套住王某芹。待王某芹不知所措后,肖某将王某芹一对金耳环,从耳朵上拽下来抢走,随即卖到金店。经公主岭市发改局价格认定,涉案黄金耳环一对价格1214元。

为制造不在场的证据,案发后,肖某驾车去了长春龙嘉机场,并拨打报警电话称其外婆被抢。后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肖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肖某的抢劫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芹证实,其家里平时是其和大姑娘夫妇、肖某夫妇,五口人居住,肖某夫妇案发前有一个月没有在此住;王某芹曾向公安机关陈述,肖某有家里钥匙。肖某岳父王某巨、岳母蒋某云均证实,肖某与王某英婚后共同生活在案发房屋,且肖某有房间钥匙。经庭审调查核实,被告人肖某辩称,案发前其和岳父母、妻子与王某芹在一起住二年了,其有家里钥匙。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肖某与王某芹等人平时共同居住在一起。肖某妻子王某英是王某芹外孙女,肖某与王某芹也就具有亲属关系,且有家里钥匙,肖某已然成为王某芹等人的家庭成员(类似入赘,上门女婿)。虽然案发前一个月左右肖某离开未在案发房间居住,但对于肖某与王某英、王某芹等人这种生活状态无实际影响。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对“入户抢劫”的定义,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住所……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肖某用自己钥匙,打开其平时居住的房门,对其亲属(肖某妻子的外祖母)王某芹实施抢劫,该行为难以评价为其进入的系他人生活的住所。因此,肖某入室抢劫行为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入户抢劫”的规定,不能认定其具有入户抢劫的情节。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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