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交放火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曾致6死30余伤

[休闲] 时间:2024-05-08 17:52:5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74次

  中新网4月15日电 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贵阳公交告人2015年4月15日上午10时,放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27”贵阳公交车放火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苏大华因犯放火罪,案被被判处死刑。审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大华因家庭矛盾纠纷,判死迁怒于社会,致死产生在公交车上放火的余伤恶念。2014年2月27日上午,贵阳公交告人苏大华购买白色塑料桶,放火加注汽油,案被并装进其事先准备的审被红色口袋后,乘坐贵AU3176贵阳市237路公交车。判死当天中午12时许,致死公交车行驶至金阳南路野鸭小学附近路段时,余伤苏大华在公交车后门用随身携带的贵阳公交告人打火机点燃汽油,公交车起火剧烈燃烧,造成车上6名乘客死亡,30余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烧毁。苏大华在放火过程中亦被烧伤,后翻窗逃离。

  庭审中,被告人苏大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另查明,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苏大华因怀疑其妻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邀其兄苏大波共同打伤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家人。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王某某父亲、孩子为轻微伤。

  贵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大华目无法纪,无视公共安全,因个人家庭矛盾而迁怒社会,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使公交车上的6名乘客死亡、3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完全烧毁,其主观恶意极大,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苏大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苏大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苏大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原标题:贵阳公交放火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曾致6死30余伤)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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