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保护需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共治 专家建议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热点] 时间:2024-01-04 17:37:4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55次

  相信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的隐私业社经历:你租房的时候在中介那里留了电话,没过几天就开始遭受不同人的保护电话骚扰;你在网上购买过婴儿纸尿裤,没多久就会接到婴儿早教机构的需政电话问询……我们的个人信息似乎在不知不觉间就“不可控制”地流失了。

  大数据时代,府企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现状堪忧。共治近日,专家制度由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主办的建议建立集体“隐私保护与数据治理2019高峰论坛”在京举行,数据安全使用和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成为业内人士讨论的诉讼焦点。

  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在论坛发言中指出,隐私业社互联网平台具有主体多元、保护活动多样、需政行为多重的府企特性,这为治理提出了复杂的共治要求,需要有相适应的专家制度方式进行治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认为,建议建立集体必须引入多方行动,例如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企业设置专门的道德或者伦理委员会,监督企业收集、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信息等。李长喜也提出,采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用户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方式能够较好地应对这一现状。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林教授提出,应统筹推进网络数据的他治、自治和共治。尤其需要国际组织、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主体联合起来共同进行共治。

  很多互联网企业对于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在不断加强,合规度也在不断提升。据百度集团副总裁、百度数据隐私委员会主席梁志祥介绍,个人信息保护经典议题在于,个人信息“从个人传输到系统”过程中的告知、同意、个人权利、能否再次向外流转等问题。

  在研讨会上专家们判断,如果把2018年看作隐私保护启动之年,那么2019年将是公众隐私观念全面觉醒的一年。而立法规范正是处理个人信息保护和自由高效发展大数据产业关系的关键。

  北京大学教授张平认为,个人数据或个人信息不能认为是一项绝对的私权,而应该是一项有限制的私权。需要保证的是,在人身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数据可以无害传播。同时,企业需善意使用数据,获得用户的信任。她还建议,保护个人信息,应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责任编辑:综合)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