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送“小三”359万元 武汉经开区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焦点] 时间:2024-05-04 09:17:2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29次

原标题:丈夫送“小三”359万元 武汉经开区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记者刘畅、小三通讯员熊婧)丈夫私自将359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送万妻子要求返还无果,元武将丈夫及“小三”起诉至法院。汉经武汉经开区法院判决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开区应该全部返还。法院返还

赵某(女)与匡某(男)于1986年登记结婚。判决2012年开始匡某与李某产生婚外情,全部并于2014年生育一名非婚生子。小三匡某在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送万曾多次向李某转账。元武根据赵某提供的汉经匡某银行流水显示,匡某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将经营公司所得收益向李某转账赠与合计359万元。开区2016年起,法院返还赵某得知匡某与李某的判决婚外情关系后,要求李某返还赠与款项。因李某不同意返还,赵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匡某、李某诉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匡某向被告李某转账款项为被告匡某与原告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匡某将夫妻共同财产359万元赠与婚外情对象被告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李某因被告匡某赠与所得无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将赠与财产359万元全部返还。

【法官说法】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熊婧介绍,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是赠与行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匡某与被告李某建立婚外情关系,并私自将巨额财产赠与“小三”林某,损害了其配偶原告赵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及社会道德,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李某获得的赠与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全部返还。

我国的法律旗帜鲜明地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已婚人士应当自省自律,杜绝婚外情关系。未婚人士也应当明白,婚外情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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