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托育点要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焦点] 时间:2024-05-08 22:32:1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16次

  北京日报讯(实习记者 柴嵘)昨天(3月15日),家庭见托监控国家卫健委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托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点管《办法》中要求,理办家庭托育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开征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求意全覆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育点

  家庭托育点,实现视频是家庭见托监控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托育半日托、点管计时托、理办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开征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求意全覆《办法》规定,育点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中应注明“托育”字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家庭托育服务”。家庭托育点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家庭托育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家庭托育点应提供适宜婴幼儿成长的环境,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照明舒适。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家庭托育点的房屋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用具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使用自建房开展家庭托育服务的,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家庭托育点应坚持婴幼儿入托前健康检查与定期健康观察,发现在托婴幼儿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诊治。家庭托育点应与婴幼儿监护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就托育服务中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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