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为分遗产代亡母诉讼 法院:罚!

[知识] 时间:2024-05-04 04:56:3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90次

原标题:北京一男子为分遗产代亡母诉讼 法院:罚!北京

男子为争继父遗产代母亲诉讼,分遗法院罚将继兄弟告上法庭,产代继兄弟辩称该男子母亲已去世,亡母法院反复核实并向男子释明法庭纪律及虚假陈述的诉讼法律后果,直到法院开庭男子依旧坚持其母亲健在。北京庭审结束后,分遗法院罚男子承认自己撒谎,产代称母亲确实在诉讼前已去世。亡母3月11日下午14时,诉讼因男子虚假陈述,北京北京房山法院发布司惩决定,分遗法院罚对该名男子罚款2万元。产代

2020年12月1日,亡母房山法院收到原告高女士代理人李某(系高女士的诉讼儿子)递交的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中显示:高女士与被告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宋某5的父亲宋先生属于二婚,两人于201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因棚户区改造分得回迁房一套,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某小区,房屋价值40万元。2018年1月13日,宋先生立下遗嘱:在宋先生去世后,上述房屋由高女士继承。

2020年7月,宋先生病故,就上述房产继承事宜相关家庭成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因此,李某以母亲高女士的名义将宋先生的五个儿子起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决给高女士继承。

立案后,房山法院依法向五名被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传票。收到诉讼材料后,五名被告辩称高女士已经去世,无法进行诉讼。法院遂向原告代理人李某核实,李某称其母亲并未去世,只是行动不便,不方便参加庭审。

2021年3月4日下午2点,房山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开庭前后,房山法院多次询问高女士的身体状况,并释明李某法庭纪律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李某均表示高女士尚健在,行动不便。

庭审结束后,李某承认对高女士的身体状况陈述不实,表示其母亲高女士已在立案前去世,并当庭表示后悔。

房山法院认为,李某在高女士去世后,仍以高女士的名义起诉至法院,已构成虚假陈述,违反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其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李某的悔过表现,北京房山法院对李某发布司惩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

法官提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诉讼参与人参加民事诉讼,应遵守法庭秩序,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生活中遇到上述案件中的类似情形,当事人可以以继承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涉案房屋,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美君)

(责任编辑:探索)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