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信息不公开 “民告官”规定恐遇落实难

[焦点] 时间:2024-04-29 10:01:0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37次

  政府部门愿意公开的民告官信息,绝大部分不是公众希望得到的信息;公众希望得到、了解到的政府信息,政府部门没有完全公开,也未必愿意公开

  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必须受理,也明确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公民享有起诉权

  “民高官”的案件本身就少,因为政府信息不公开而“民告官”的案件在人们印象中更是极少出现。法律界人士认为,部门其中原因在于行政诉讼存在起诉难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信息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范围。

  “从以往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交锋的开规一些情况可以发现,公众经常难以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想获得公开的愿望得不到满足。”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说,定恐但是因为之前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很多地方法院在是否受理这种信息公开案件、受理了以后怎么审理这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遇落各地的标准是不一致的。还有很多地方法院以没有这种司法解释为由拒绝受理这样的实难案件。

  “我认为这个‘规定’的民告官积极意义在于,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必须受理,也明确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对于公民来说是享有起诉权的。”王敬波说。政府

“规定”实施难点在于落实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部门长期以来,“民告官”存在一些难度。

  首先就是信息起诉难。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开规由于我国行政机关众多、层次复杂,定恐存在大量内部机构、临时机构、遇落联合执法机构、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何确定这些主体的诉讼地位是一大难题。

  “而具体到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诉讼,可以用‘难上加难’来形容。”一位在法院挂职过的法学教授说。

  《法制日报》记者从湖南省汝城县的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几年前,当地曾发生过原自来水公司5名离退休职工以“政府信息不公开”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政府的事情。但是,汝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涉及企业改制范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起诉的是县人民政府,也不属于县法院管辖”,因而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来说,绝大多数都存在立案难的问题。”王敬波说。

  马怀德认为,长期以来,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执行难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敢于抗拒法院的裁判。目前法律规定“罚款”和“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执行方式远不能解决所有执行难问题。

  对此,王敬波认为,在执行过程当中,“主要难点在于法院是否能真正贯彻落实这个司法解释。如果法院能够有效落实这个司法解释,还是可以起到通过司法倒逼行政机关履行公开责任的作用。”

  “但是,我认为实践当中可能还是会遇到一些问题,包括涉及到安全、稳定等相对敏感的信息,有可能在实践中会受到曲解,或者在法院和行政机关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要受制于行政机关。”王敬波说。

信息公开工作亟待推进

公民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究竟有多难?

  一名向多个政府部门申请过预算公开的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申请过程可用“曲折前进”来形容。

  “我和助手向15个政府部门发出了申请,包括财政部、卫生部、教育部、科技部等,还选了15个比较大的城市提出申请。差不多每个部门都给了我们非常客气的回复,这个比例约占90%。”这名人士说,“这充分说明,政府部门在积极回应群众的要求。”

  但“反复申请”也是家常便饭。“拒绝我们的理由有很多,如果第一次用了一个理由,第二次就会找别的理由。我们最多的一次是向一个部门发了9次申请。”这名人士说。

  “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效果来看,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政府部门愿意公开的信息,绝大部分不是公众希望得到的信息;公众希望得到、了解到的信息,政府部门没有完全公开,也未必愿意公开。比如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一些计划、规划等。但是,群众可能对这些信息不感兴趣。对于一些群众感兴趣的信息,比如说关系到政府部门人事、福利待遇、资源配置以及一些政府部门掌握的历史信息,却没有完全公开。”马怀德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到今天为止已经3年了,在实践过程中应该说还是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很多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不想公开、甚至不建议公开的情况还是比较多。这样,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过程当中开始出现阻碍。”王敬波说。

  政府信息公开被公认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基本要求,对于此次“规定”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积极意义,有关专家也是给予了高度好评。

  “我认为,此次‘规定’的出台,首先对行政机关的观念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因为原来没有司法监督,很多行政机关即使不公开,也不用说担心将来被起诉,没有后续的监督压力。其次,行政机关要正视一个事实,就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说,表明了非常坚决的支持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态度,也应该说契合了社会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在行动上需要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动辄就以涉及第三人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很牵强的理由,或者随意用一些理由来搪塞群众的申请。如果行政机关再拿这些理由拒绝或减少公开的范围,可能就必须要承担一个说明理由的责任。”王敬波说。

  王敬波分析说,“规定”实施后,行政机关在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时,更多的是要说服法院。而如果要说服法院,就必须保证不公开的理由有依据、有法律事实依据,必须要经得起法院的推敲,不能再是行政机关的自说自话。以前,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理由里,有不少是属于自说自话的范围。所以,“规定”的出台,使行政机关在选择不公开时会更加慎重。(法治日报记者杜晓 实习生严寒梅)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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