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34亿余元 国安部原党委委员刘彦平被判死缓

[休闲] 时间:2024-04-28 01:35:2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94次

2023年1月10日,受贿死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亿余元国原党员刘彦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受贿一案,安部对被告人刘彦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委委缓期二年执行,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贿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亿余元国原党员刘彦平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安部终身监禁,委委不得减刑、被判假释;对刘彦平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受贿死缓上缴国库。亿余元国原党员刘彦平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安部被告人刘彦平利用担任公安部警卫局副局长、委委政委、被判局长,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副部长,国家安全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中央纪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组组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十九届中央第五轮巡视第十四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工作安排、车牌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4亿余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彦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彦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刘彦平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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