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出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公参民”学校

[娱乐] 时间:2024-05-01 17:07:3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10次
近日,公参民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民政部、再审财政部、批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立新自然资源部、学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通知,公参民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规范保义务教育的出台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再审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批设

“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立新“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学校“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公参民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通知指出,要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公办学校要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使用学校名称和简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紧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通知强调,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此外,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综合新华网)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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