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保险兴安盟中支3宗违法被罚 未如实记录业务事项

[热点] 时间:2024-05-06 05:05:5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11次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紫金支宗兴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兴银保监罚决字〔2022〕39号、40号)显示,保险被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审批备案的兴安条款费率、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盟中委托已注销执业登记人员展业。违法未实杨宁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直接责任人。 

  兴安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业务第一百七十一条、事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紫金支宗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9万元;对杨宁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保险被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盟中,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违法未实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记录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业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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