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疫情防控期间 客运“宰客”行为将加重处罚

[百科] 时间:2024-05-06 04:52:2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83次

  1月30日,宰客记者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昆明客运疫情防控期间,疫情昆明客运经营抬高价格恶意宰客将加重处罚。防控罚

  新年伊始,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将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昆明市正与全国上下一道联动抗击疫情。重处然而,宰客仍有少数不法分子,昆明客运妄图乘疫情客运市场运力减少之机,疫情提高客运价格,防控罚议价宰客,期间发国难财,将加造成了极为恶劣的重处影响。

  市交通运输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宰客基础上,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形势需要,将按照以下原则对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处罚:

  (一)对传统非法客运行为的处罚

  1.对于起讫点两端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从事非法客运的,按照《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疫情防控期间,存在明显抬高价格违规经营的,原则上按2万元罚款进行处罚。

  2.对于起讫点一端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另一端在昆明市其他县区(含滇中)从事非法客运的,按照《云南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疫情防控期间,存在明显抬高价格违规经营的,原则上按3万元罚款进行处罚。

  3.对于起讫点有一端不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非法客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疫情防控期间,存在明显抬高价格违规经营的,可视情节从重处罚。

  (二)对网约车公司和驾驶员的处罚

  1.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疫情防控期间,未经行政许可的网约车公司违法派单的,原则上按3万元罚款进行处罚。

  2.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了经营许可,接入未经许可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按3万元罚款进行处罚。

  3.网约车驾驶员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网约车驾驶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疫情防控期间,存在明显抬高价格违规经营的,原则上按2万元至3万元罚款进行裁量。侵犯的客体是班线客运的,按3万元罚款进行处罚。

  (三)对取得经营许可抬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对巡游车驾驶员违反《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主动议价提高收费标准、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宰客的,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对客运经营者不执行停运决定(命令)的处罚

  客运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发布的决定、命令,不按要求进行停工、停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疫情防控期间客运市场整治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罚,禁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对于“抬高价格违规经营的”,应当结合案件的情节进行界定,原则上抬高的价格为非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运输价格的2倍左右及以上为妥。

  各行政执法机构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综合进行分析考量。对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客运未有明显盈利、盈利较少或者收费与非疫情防控期间相当的,一般不得适用疫情防控期加重处罚的情形。对于欺行霸市,扰乱社会治安的,及时报送公安机关。

  云南网记者 赵岗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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