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社·新规速递】通过网络实施侵害也是家暴!这一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公布

[综合] 时间:2024-05-02 14:02:2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34次

    近日,透视条例《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发布,社新施侵省反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速过网公布根据《条例》,递通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相关侵害行为的络实,属于家庭暴力。害也  《条例》从内容上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家暴家庭概念、表现形式、暴力适用范围。透视条例其中,社新施侵省反家庭暴力是规速过网公布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递通性暴力等侵害行为。络实  除人身伤害、害也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家暴家庭家庭暴力还包括以下三种侵害行为:恐吓、跟踪以及其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经常性谩骂、侮辱、诽谤、散布隐私、骚扰,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以上三种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资料图。图源:卡乐图片 摄影/宁颖  《条例》同时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条例》还对妇儿工委、群团组织、公安等单位的工作职责作了明确划定。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条例》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当对收到公安机关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协助执行时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此外,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监察机关、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  (透视社综合青海日报、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报道)  编辑:刘淞菱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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