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一8岁小学生学校围墙外池塘溺亡 到底谁该承担责任?

[探索] 时间:2024-05-04 21:22:4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39次

原标题:澄迈一8岁小学生学校围墙外池塘溺亡 到底谁该承担责任?

新海南客户端、澄迈承担南海网、学生学校南国都市报9月11日消息(记者 陈栋)按照往常的围墙外池亡时间,小风应该放学回家了,塘溺心中有些担心的底该外公便出去四处寻找。同学家、责任小风周围经常去的澄迈承担地方都找遍了,外公依旧没有找到。学生学校后来外公通过学校的围墙外池亡监控发现,小风消失在学校低矮的塘溺围墙开口处,而围墙外面是底该一口2米深的鱼塘……近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此案的责任一审民事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8岁小学生溺亡在校墙外的澄迈承担鱼塘里

2004年,阿磊和阿丽两人登记结婚,学生学校婚后共同生育两个男孩。围墙外池亡小儿子小风于2010年出生,1岁时就被外公带养在海南省澄迈县,并进入当地的花场小学读书。

2018年12月18日15时50分许,小风在花场小学校园内参与值日,他与二年级同班同学小明、小东一起捡树枝往学校的围墙外抛扔,也乘机踏上水泥墩翻越上校园的围墙玩乐。当三个学生站在围墙上看到鱼儿在鱼塘上游动时,就下去打鱼,但打不中,都返回到围墙上。而小风、小东第二次看到鱼儿活动时又下去打鱼,也没有打中。之后,小东自己返回校园内,只剩下小风一个人待在鱼塘边独自用棍子打鱼。

小明、小东两人返回后,到学校的操场上跑步,待到放学后两人直接回家了。当日16时30分许,小风的外公发现小风到了放学时间仍未回到家中便出去四处寻找。19时30分许,小风的外公前往学校搜寻,也没有发现小风的踪影。他经查看学校监控器后发现,小风与同班几名同学在倒垃圾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反复翻越低矮的围墙开口玩耍,其后在监控中消失。学校围墙紧邻一口约2米深的鱼塘。小风的外公当即报警,后经福山镇专业消防员下水打捞,于当晚22时许找到小风,其已经溺亡。

家长将学校、池塘承包者、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据了解,涉案鱼塘属于花场小学所有,从2005年12月30日开始发包给大李经营养鱼,至2019年3月1日承包期届满。大李于2017年在该鱼塘入口的路边及醒目地点的三个不同位置设置“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并且在进入鱼塘的唯一路口设置拦栅(用鱼网封闭),还养狗看护不让闲人进入。但花场小学与承包人大李均未能注意到约2.25米高的学校围墙与鱼塘是可以畅通的,学校与鱼塘未能完全隔离。

此外,花场小学为了倒垃圾方便将建成的围墙改造,设置可以翻越墙面的一个台阶及一个U型口子。在学生自由活动时,花场小学难以确保学生不能翻越过校方的围墙而进入鱼塘(与围墙约距3米)玩水,随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澄迈县福山中心学校为花场小学学生购买校(园)方责任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澄迈支公司与澄迈县福山中心学校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单》,双方订立保险条款共35条,并附《保险单明细表》1份,主要写明每个学生保险费10元,每次事故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400000元等等。小风出事时,处于保险有效期限内。

阿磊和阿丽认为,小风年仅8岁,尚未具备危险预知的能力,而花场小学作为监管机构,对在校所有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学校将鱼塘承包他人经营后,不仅没有将围墙与池塘完全隔离,反而设置了可以随意翻越的台阶及口子,致小风溺亡,存在过错。

此外,大李在承包鱼塘经营后,有义务设置安全性保障措施而未给予任何警示,也存在过错,应由花场小学与大李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故阿磊和阿丽将他们三方都告上法庭。

8岁小学生溺亡,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澄迈法院认为,案发时小风已经年满8周岁,意外溺亡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前在被告花场小学受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该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年幼,其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薄弱。当原告越墙到鱼塘打鱼的行为可能存在危险时,被告花场小学的老师或保安员应当立即对其行为进行控制或约束,以制止危险的发生;但校方却疏于对该生的管理,对原告之子从事危险行为时,未能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而导致原告意外溺水死亡。小风之所以能够轻易越墙到鱼塘边打鱼,主要也是由于花场小学留下围墙U口与垫高的水泥墩,校方存在主要过错,因此被告花场小学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由被告花场小学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大李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原告之子受到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大李对于出事之鱼塘安全警示及防护措施没有足够重视,虽设置了三个提醒公众注意安全的警示牌,但仍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该校学生能结伙越过学校围墙往出事鱼塘边玩耍或游泳,故本院认为被告大李对原告之子溺亡,也有一定的过错,但原因力较微小,本院酌情确认其对两原告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全部损失15%的责任。

两原告的儿子小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学期间与同学结伙越过学校围墙玩水打鱼,其应当预见到水深的危险却过于自信而尝试,故对于溺亡,其应自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情确认由死者自担原告全部损失5%的民事责任。两原告为小风的父母,对尚未放学的孩子可能越过学校围墙玩水打鱼的危险性无法预见,也无法管控,本院认定两原告对孩子溺水死亡并不存在监护过失。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澄迈县福山中心学校花场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55618.5元的80%即284494.8元;大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55618.5元的15%即53342.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对第一项赔偿款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陈栋)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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