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牡丹江5宗违法被罚230万元 贷前调查不尽职等

[知识] 时间:2024-04-28 06:10: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83次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5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披露的龙江牡丹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牡银保监罚决字〔2023〕26号-31号)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存在5项违法违规行为,银行一是牡丹利用他人账户归集过渡套取资金;二是违规保管客户身份证、银行卡办理转账业务;三是江宗贷前调查不尽职;四是私刻印章以本行名义与客户签订理财销售协议;五是监督检查不到位,案件风险线索调查处置不到位。违法万元 

  彭大伟、被罚不尽田丹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监督检查不到位负有责任。贷前调查孙鹏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案件风险线索调查处置不到位负有责任。龙江吕冬林、银行魏铭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负有责任。牡丹 

  牡丹江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江宗第四十八条,违法万元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罚款230万元;给予彭大伟警告;给予孙鹏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给吕冬林警告;给予田丹警告。被罚不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贷前调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龙江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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