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综合] 时间:2024-05-02 13:52:1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34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中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核工并对其内容的业建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设股司年实施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9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份有分派 通过分配方案的年度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权益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国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核工公司总股本3,019,471,6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9元(含税),业建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8,设股司年实施538,260.03元。

  三、份有分派 相关日期

  四、年度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权益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前述政策要求的,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公司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1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11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9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1858860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2023-059

  转债代码:601611 转债简称:核建转债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9.28元

  ● 修正后转股价格:9.20元

  ● 核建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7月26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建”或“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发行了299,625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简称:核建转债,转债代码:113024),根据《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核建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_[1]=P_[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_[1]=(P_[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_[1]=(P_[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_[1]=P_[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_[1]=(P_[0]–D+A×k)/(1+n+k)。

  其中:P_[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_[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送现金分红人民币0.079元(含税)。上述议案已经2023年6月6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中国核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根据上述规定,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计算过程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P1=P0–D=9.28元/股-0.079元/股=9.20元/股。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26日,故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7月26日起生效。核建转债自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25日(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3年7月26日(本次权益分派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9日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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