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可配建商业设施 允许销售停车位产权

[热点] 时间:2024-05-09 04:11:5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88次

原标题:武汉出台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可配建商业设施 允许销售停车位产权

9月29日,武汉武汉市政府官网公布《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车位产权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停车

该办法明确,设施施允售停市、建设建商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停车设施建设投资渠道,管理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暂行地下停车场、办法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可配

在用地上,业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许销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武汉,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出台车位产权对新建独立占地的停车、经营性的设施施允售停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1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建设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者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可按照特种设备类项目申报建设。按照特种设备类项目申报建设的,无需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应当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等手续后再进行施工。

为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该办法规定,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现有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商业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停车设施总建筑面积的20%。

停车设施建设过程中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缴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老旧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不计入项目容积率、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利用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独立公共停车设施的,允许销售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30%的停车位产权,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

新建开发项目按照不低于本市相关规定确定的指标配建的停车设施,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者超配建设的停车泊位,按照标准予以补贴。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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