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尊严地死去”须伦理和法律的认同

[焦点] 时间:2024-05-06 00:46:2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79次

  罗点点是有尊严地开国大将罗瑞卿的女儿,曾经从医多年。死去她与几个医生朋友曾一致认为,须伦“死得要漂亮点儿,理和不那么难堪”,法律不希望在ICU病房,有尊严地身边没有一个亲人、死去“赤条条的须伦,插满管子”,理和像台吞币机器一样,法律每天吞下几千元,有尊严地“工业化”地死去。死去2006年,须伦罗点点和她的理和朋友成立了“选择与尊严网站”,提倡“尊严死”,法律希望人们在意识清醒时在网上签署“生前预嘱”,把死亡的权利还给本人。(11月21日《中国青年报》)

  人,都想活着,正因为如此,人们对寿星们羡慕不已,能否延长人的平均寿命也成了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人不可能万寿无疆,生老病死是客观的自然规律,人固有一死,谁也不能抗拒。因此,死,就应“有尊严地死去”,死得没有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也没有给家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沉重负担。否则,真的生不如死。武警总医院肿瘤生物治疗科主任纪小龙说得耐人寻味:医生永远是无奈的,三成多的病治不治都好不了,三成多的病治不治都能好,只剩下三成多是给医学和医生发挥作用的。可数据显示,人一生75%的医疗费用花在最后的治疗上。对于现代医学无法拯救的病人,硬要维护没有质量的生命,对患者可能是精神折磨和肉体上的痛苦,对患者家人是沉重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那些收入不高、因病致贫的家庭。

  “有尊严地死去”,即通常所说的安乐死,对于患者和家人都是一种解脱。允许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对他个人生命权的尊重,患者可以借此摆脱痛不欲生的疾病折磨,安详地驾鹤西去;患者家属可以借此避免“人财两空”的结局;社会可以借此避免医疗资源的无效耗费……可谓一举多赢的“移风易俗”之举。

  “有尊严地死去”,在伦理上和法律上均有禁区,实施起来绝非易事。有人想“有尊严地死去”,但家人反对,怕落了个大逆不道的恶名;医方也反对,怕谋杀指控。因此,允许公民“有尊严地死去”,在伦理和法律上须做“双管齐下”的功夫。在伦理上,必须重构生命伦理规范,倡导新的生命观与死亡观,提升公众对死亡的认识,摒弃将“有尊严地死去”妖魔化的观念,引导人们达到“视死如归”的至高境界。在法律上,要积极推动立法,填补空白,让“有尊严地死去”得到法律的认同,这是最重要的。如果得不到法律的认同,即便人们在伦理上已经认同了“有尊严地死去”,医方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依然不敢实践“有尊严地死去”,除非病人能在自己神志清醒时用书面形式亲自做出决定来。当然,这种法律上的认同,不能太原则化,更需要进行具体落实的配套,涉及到公安、法院、公证、医院等方方面面,否则,将无法进行现实中的操作。

(责任编辑:知识)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