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商转公记者从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武汉《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存量记者梳理发现,房贷细则不仅调整了商转公贷款的款期对象和条件,也对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房龄的限或年限进行了延长。
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延长即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年是商转公指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存量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商转公贷款应当在原商贷银行办理。房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时,款期所办理的限或原商贷银行必须是武汉市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
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延长情况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或者在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则认定为属于“商转公贷款”的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其商转公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转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此外,原商贷房屋为非婚姻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商贷发放后的还款期
由“6个月”修改为“12个月”
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条件之一,由原来的“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修改为“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
公积金中心介绍,这条规定主要是从商业贷款还款的角度看转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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