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男子酒后与情人起争执放火烧店 获刑4年7个月

[综合] 时间:2024-05-03 11:54:3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6次

原标题:儋州一男子酒后与情人起争执放火烧店 获刑4年7个月

新海南客户端、儋州南海网、男酒年南国都市报6月13日消息(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张福光)近日,后情获刑儋州市排浦镇一男子因酒后与其情人发生纠纷,人起竟一怒之下放火烧店,争执造成两间店铺财物被烧毁,放火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提起公诉。烧店经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儋州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男酒年并处赔偿239575元给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后情获刑

2021年10月19日傍晚,人起被告人林某英酒后来到位于排浦镇南新街排浦市场被害人蔡某某经营的争执日用品店内找蔡某某,期间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放火后林某英使用其拐杖打砸蔡某某店内的烧店物品,并扬言要纵火烧毁蔡某某的儋州商店。之后,蔡某某走出店外报警时,林某英使用打火机将店内的蚊帐点燃,店内的物品燃烧起来后火势随即变大,林某英被周边群众拖出。后来,火势蔓延烧至蔡某某商铺隔壁被害人林某女经营的美妆日化店,消防部门赶至现场后将火势扑灭。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蔡某某经营的日用品店被烧毁财物价值139553元;林某女经营的美妆日化店被烧毁财物价值100022元。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英使用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物被烧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重大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是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林某英因一时冲动在闹市区纵火烧毁他人店铺,不仅造成23万余元的财物损毁,也严重危害了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所幸消防部门及时赶到将火势扑灭,才未造成人员伤亡及更为严重的后果。

检察官提醒:在生活中,发生矛盾争吵乃是常事,无论什么情况下,遇事都要保持冷静,学会控制情绪,理性处理矛盾,切勿因一时情绪,因一己之私,以身试法,否则受到法律严惩,将追悔莫及。(李绍远 张福光)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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