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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据最有利原则判定抚养权归属

[综合] 时间:2024-05-06 16:38:4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80次

原标题:法院依据最有利原则判定抚养权归属

在父母离婚诉讼中,法院未成年子女小李作出愿与父亲一起生活的依据养权表示,但其母又提供了孩子写的最有则判“也可以和妈妈一起生活”的字条,孩子究竟该判给哪方抚养?昨天,利原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定抚依据《民法典》规定,归属最终法院判决小李由其父亲直接抚养。法院法院提示,依据养权孩子的最有则判意见并非抚养权归属裁判的唯一依据,还要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利原原则确定。

在李先生与丁女士的定抚离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归属但在两人婚生的法院11岁儿子小李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案件审理中,依据养权法官单独征求小李的最有则判意见。小李表示,愿意和父亲李先生一起生活,而在二审过程中,丁女士提交了小李书写的一张字条,写有“也可以和妈妈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虽然丁女士主张孩子所述“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是李先生逼迫和教唆所致,但根据一审谈话笔录记载,法官与小李谈话时,小李父母均未在场,谈话过程能够体现系小李的情感流露和自然表达,不存在被逼迫等情形。而二审中丁女士提交了小李书写的字条,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及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及孩子相较于父母家庭地位等因素,法院采信并尊重小李和法官谈话时所表述的抚养意愿,最终判定小李由李先生直接抚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市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认为,在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上,《民法典》新增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以及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由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和判断能力,因此在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特别说明的是,孩子的意见并非抚养权归属裁判的唯一依据,仍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林靖)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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