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探索设立金融审判庭 规范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

[探索] 时间:2024-04-28 01:57:1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64次

  中国小康网讯 综合报道 日前,最高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法探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索设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立金健康发展。融审

  针对金融案件专业性的判庭特点,最高法也在探索建立专业化的规范国金融审判机构。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企业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贷款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通道集中管辖。

  加强国有企业贷款通道管理

  最高法院特别提示,业务应加强国有企业的最高贷款通道业务管理。“无金融资质的法探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索设,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立金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

  某银行业人士表示:“去杠杆的重点应该是杠杆率高的国有企业。近些年,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了大量的低成本资金,再转借给其他企业的情况并不少见。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是变异为类金融机构了。”

  对于庞大的地方政府债务,最高法的意见中也表示,将依法审理涉地方政府债务纠纷案件,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依法认定政府违法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认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明确裁判规则,划出责任边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集聚。

  今年以来,金融风险防范在我国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此,最高法在意见中表示,“依法审慎处理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特别是涉及相互、连环担保以及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的企业破产案件,避免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特定主体的破产制度设计,预防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严格审查破产程序中的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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