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断可能的传染源 云南规范从业机构、人员开展野生动物管控

[焦点] 时间:2024-05-03 08:18: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06次

  云南网讯(记者 彭锡)2月24日,阻断由云南省林草局编制的可能开展《云南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管控摘引》(下称:《摘引》)近日下发,以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传动物规范指导全省各级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染源人从业机构、云南野生从业人员科学开展野生动物管控,规范管控阻断可能的从业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摘引》明确,机构疫病监测对象主要为蝙蝠类、阻断啮齿类、可能开展灵长类和迁徙候鸟。传动物监测区域集中在候鸟迁徙通道和越冬地、染源人保护区、云南野生边境一线、规范管控交通要道。从业重点监测野生动物携带或感染的人兽、人禽共患传染病。

  《摘引》对封控隔离、停止交易、非法贸易、未批先养、遗弃动物及放生放归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在野生动物种群越冬地、繁殖地、迁徙通道等重点监测区域设立专人值守的固定观测点进行定点观测。

  《摘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相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10倍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1-5万元罚款;人工繁育场所输入输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罚款;售买、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林草局要求,各级林草部门要持续关注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管控,全省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坚持防、控、治、管、研、保、宣多环联动、严格监督各类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讲科学、按规程、照标准执行防控措施,将管控工作做到位,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据悉,2月23日,省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中心配合中国疾控中心和省疾控中心,采集猕猴、果子狸等8种野生动物咽拭子和肛拭子样本14只。经省疾控中心“新冠病毒”检测,所有样本均为阴性。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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