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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未注用途无法证明欠薪已付

[百科] 时间:2024-05-04 08:41:2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8次
中评社北京1月30日电/据法治日报报道,微信未注无法微信转账未注明款项用途,转账证明能否作为证明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的用途已付证据?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务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欠薪认定上诉人高某某提交的微信未注无法微信转账信息不能证明其已经向占某某支付报酬,驳回上诉,转账证明维持一审判决。用途已付  法院查明,欠薪高某某从青海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承包其公司在玉树州的微信未注无法建桥项目。2019年6月1日,转账证明高某某(甲方)与占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用途已付约定双方按照互惠互利的欠薪原则,一致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承包青海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玉树州的微信未注无法项目8个小桥,乙方提供所有的转账证明施工人员,暂定技工每天300元,用途已付普工每天200元,按照出勤天数计算,带班占某某每天按照350元计算,管吃管住,乙方人员必须干完全部后才能离场,工地初验完后一个星期付清人工工资。  案涉工程2019年6月开工,同年11月施工完成。2019年11月15日,高某某向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占某某玉树工地工资5万元,欠款人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案件诉至法院后,占某某称高某某至起诉前都未向其支付劳务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占某某与高某某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占某某向高某某提供劳务后有权获得劳动报酬。针对占某某主张的劳务工资5万元,有高某某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对该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对占某某主张的交通费,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诉求由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占某某支付劳务工资5万元。高某某不服,向西宁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判决,改判驳回占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高某某向西宁中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4份,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11月16日,高某某通过微信向占某某转账1万元,12月26日转账15000元,12月27日转账10000元,12月28日转账3000元,高某某表示,上述38000元均为支付案涉玉树施工项目的工资。  经质证,占某某对上述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其提供完整原始微信聊记录证明,高某某支付的上述款项与本案所涉玉树项目工资无关,而是用于支付其在果洛州施工的工资。案涉玉树工地项目的工资高某某从未支付,为此才找到高某某,让他写了欠条,确认欠付玉树项目工资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高某某向占某某出具的《欠条》可证明其欠付玉树工地项目工资5万元的事实,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高某某应支付占某某玉树工地人工工资5万元。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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