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印发《意见》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问题

[探索] 时间:2024-04-28 18:02:5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6次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办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印发意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积极解决

《意见》从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新市简化审批流程、民青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年人难问降低税费负担、等住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房困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等方面入手,国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印发意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积极解决

《意见》明确,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民青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年人难问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等住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意见》提出,要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意见》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意见》强调,各地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意见》还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少细节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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