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信用监管“新十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缩短,信用可用可修复

[娱乐] 时间:2024-04-29 00:05:5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26次

原标题:上海发布信用监管“新十条”!新十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缩短,上海信用可用可修复

东方网记者程琦2月7日报道: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布加快构建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信用行政信息修复新型监管机制,更大程度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监管近日,处罚市市场监管局在《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公示若干措施》基础上,将其中“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细化,期缩推出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短信十条措施。

“建”转“用”,用可用 丰富信用应用场景

信用监管已成为规范市场秩序、新十条优化营商环境的上海重要手段。近年来,发布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率先推行“双随机、信用行政信息修复一公开”监管、监管推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等,在构建市场信用监管新格局上作积极探索。

提升企业年度报告的便捷性,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称、注册资本认缴信息等导入年报系统,企业仅需对相关数据进行确认,无需再次填报。避免企业多头报送年报,实现企业一次申报、部门数据共享。

但归根到底,信息归集共享只是基础,信用可“用”,才能让市场主体感到信用的重要性。针对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的正向激励不够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在《若干措施》中丰富信用应用场景,突出了对守信企业的正面激励。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参与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申报,将“信用良好”作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组织则“一票否决”。积极推进“上海品牌”认证,实施“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深入开展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和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支持订餐平台集中展示餐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促进信誉良好“笑脸”企业提高消费者点单率。

推行便企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深化食品生产经营、工业产品生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改革,通过“一网通办”向社会公开。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确定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将信用信息充分运用到事项办理过程中,对守信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在全市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并在浦东新区实施承诺制注销。

信用分级分类,“管得好,才能放得开”

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更加注重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的统筹运用,全年共开展随机抽查814次,检查市场主体12.3万户次。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差异化监管,提升企业感受度,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

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无事不扰”,采取“事件触发式”监管,当出现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线索的时候才上门;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照总量3%-5%,每1-2年抽查一次的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直至全覆盖100%抽查。

“清单”之外无抽查惩戒。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实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开展针对性检查以外,不再额外抽查。在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抽查中,对近两年已被抽查且未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当年不再组织抽查。此外,将编制新版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严格控制惩戒内容,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定范围,确定联合惩戒事项,规范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

普惠直达,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此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多项信用修复制度。2021年9月1日以来,有6739户企业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以前,相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问题,都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修复期限、情形、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则不够具体。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过于宽泛,列入期限较长。

记者了解到,现在,市市场监管局明确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规则,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以外,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年,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企业,指导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前期,在走访、调研中,部分市场主体反映“被行政处罚后,失信信息的公示期较长”。在这次的《若干措施》中,市市场监管局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合理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过去,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一般为5年。现在,对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即不再公示;对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1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

【小贴士】

信用修复机制的几种情形

情形1:行政处罚

上海市某药品行业企业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其制剂为治疗新冠肺炎方案用药,因自建网站上存在“最先进”“唯一”“龙头企业”等不实广告用语,受到行政处罚,并依法将其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该公司的正常经营、招投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方面影响严重,甚至屡遭一票否决。

信用修复政策出台后,该公司可以第一时间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申请修复,并承诺今后一定更加重视内部管理,加强自我学习、做诚信行商的典范,为社会经济发展多作贡献。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若干措施》第3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依法快速启动信用修复程序,在了解该企业失信行为已经纠正、失信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基本消除等情况后,可以第一时间对其行政处罚记录给予信用修复,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情形2:行政处罚

上海市某菜篮子食品生产企业因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该条不良信用记录成为了影响企业发展的“心病”。

该公司及时履行行政处罚中规定的义务,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若干措施》出台后,该公司可以第一时间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在一周时间内辖区市场监管局就可以完成审核。完成信用修复后,该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将停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情形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上海市某企业因地址失联列异界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正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银行对企业账户设定“久悬账户”,其已无法继续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只有移出“黑名单”,才可恢复经营。

按照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公司不符合移出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出台后,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对原来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进行了调整。根据新规,该公司可以提交材料,辖区市场监管局会帮助其完成整改,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情形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上海市某企业将其住所从浦东新区搬迁到宝山,但是未办理变更登记。当年,辖区市场监管局因地址失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该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20年初,银行对企业账户设定“久悬账户”,企业已无法继续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新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施行后,对原来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进行了调整。企业可以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承诺书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规定可以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帮助企业走出经营困境。

(程琦)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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