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对李国民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

[百科] 时间:2024-05-03 18:23:0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23次
2022年11月3日,北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原党支部书记、市中势力村委会主任李国民、院对李勇良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国对团伙纠集者李国民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人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团伙纠集者李勇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团伙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案作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国文、出审肖永才、判决李占华、北京李书领等4名其他成员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市中势力刑罚,并判处罚金四万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的院对财产刑。对参与共同犯罪的李国李国正、李国水、人恶刘俊田、李书凯等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国民、李勇良先后授意被告人李国文指使被告人肖永才、李占华、李书领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国民、李勇良为纠集者,李国文、肖永才、李占华、李书领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以威胁、人多造势等手段实施数十起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秩序、群众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国民、李勇良任职期间,严重破坏基层民主、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制度,并利用其村干部的身份地位,在集体土地流转、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定环节谋取个人利益。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国民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6项罪名,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勇良等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均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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