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坑”何以获刑 这场民事公益诉讼案告诉你答案

[时尚] 时间:2024-05-03 12:13:3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84次

原标题:挖“坑”何以获刑 这场民事公益诉讼案告诉你答案

6月2日上午,坑在第52个“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挖何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获刑一起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挖“坑”自“埋”

2020年10月30日,场民杨某安排肖某对该场地2米围板进行拆除后使用5米围板重新打围,事公讼案并于2020年11月16日至18日,益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告诉指使肖某安排挖掘机进场采挖砂石,答案联系吴某安排运渣车司机在打围场内即时实施砂石转运堆放。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杨某、挖何肖某、获刑吴某非法开采砂砾石矿资源量9318立方米,场民价值为86万余元,事公讼案构成非法采矿罪,益诉并分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告诉缓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肖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庭审现场

挖“坑”得“填”

据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就杨某等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专家咨询意见,结论为杨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案涉地块原有地质结构破坏,土地原有表土层全部被破坏,原建筑用地使用性能丧失,建议进行砂石回填,恢复原有地表环境,并基于修复方案估算生态修复费用为153万余元。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肖某、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遂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肖某、吴某按照专家咨询意见修复方案,将案涉地块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状态和功能,确定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连带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53万余元,并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承担专家咨询费3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辩双方围绕杨某、肖某、吴某是否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如何认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如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连带责任等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庭审现场

被告杨某、肖某、吴某均当庭认可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在法庭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杨某、肖某、吴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修复方案,将案涉地块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并在成都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专家咨询费3万元。

本案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引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着重于修复生态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和破坏,从生态环境和社会实际需要出发,提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诉讼请求,有力推动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弥补。本案的公开审理,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较好示范作用。

(图片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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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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