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委促订防治仇恨罪 官方:重复立法没必要

[知识] 时间:2024-04-29 06:35:0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78次
英系“立委”罗致政举办“防治仇恨罪立法可行性”公听会。绿委(中评社 黄筱筠摄)
  中评社台北9月13日电(记者 黄筱筠)为避免民众因种族、促订仇恨肤色、防治方重复立法没性别、罪官“国籍”、绿委宗教、促订仇恨政治等理由而受到歧视,防治方重复立法没民进党英系“立委”罗致政今天召开“防治仇恨罪立法可行性”公听会。罪官与会的绿委“法务部”代表认为,对于因歧视衍生的促订仇恨犯罪行为,台湾现行法律已有明文规范,防治方重复立法没没有重复立法的罪官必要。  罗致政表示,绿委美国及欧洲国家近年陆续因仇恨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促订仇恨台湾作为民主开放的防治方重复立法没多元“国家”,随着移民进来的人口愈来愈多,有没有必要立法对歧视性犯罪采取保护措施,确实有必要深入探讨。  他在座谈会最后说,到底歧视问题在台湾严不严重?相信问在台湾的移工与外劳,保证过半都认为很严重。问原住民严不严重,现在不能用“番仔”,相信还是有不少人认为很严重,又或是很多人都会说“阿陆仔”,这有没有歧视的意涵?也有人说老共杀过来的时候,要把“台独”杀光光,或是要把支持统一的人赶到太平洋,这样的言论,是否其实也都是基于种族族群意识形态的言论?这是要处理的议题。  罗致政说,这个立法让台湾社会稳定有重要基础,这部份政府与社会有很大落差,政府部门要提出积极看法、提出立法或是专法等条文处理,公听会相关立法不一定是提出所谓专法,但相关法条有一定必要性,不希望台湾是以暴制暴,若政府不能做就诉诸自己的手。  代表与会的“法务部检察司副司长”简美慧指出,“宪法”有种族平等的原则,这项原则,也体现在现行法当中,包括《入出国移民法》62条,明订任何人不得以“国籍”、种族、肤色、阶级、出生地等因素,对居住于台湾地区之人民做歧视行为。  简美慧进一步表示,《刑法》100条明订,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103条则订有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端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153条则明订,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为煽惑他人犯罪者、煽惑他人违背法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3万元以下罚金。  简美慧表示,台湾刑事保护以法益保护、惩治这类犯罪,尤其1948年联合国防止与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1953年公布施行的残害人群治罪条例,这些也都已经“国内法化”。  简美慧指出,台湾地检署办理违反残害人群治罪条例案件统计并不多,只有2件,1件不起诉处分,1件则是签结,数量非常少,显示台湾境内没有明显或急迫的种族灭绝或种族对立的情况。另一方面,以台湾目前“国情”而言,种族、宗教与性别也没有明显的对立情势。  是否应立法新增“防治仇恨罪”,简美慧表示,目前各国对于仇恨罪的定义与台湾公布的残害人群治罪条例第二条已经重复,因此,“法务部”的立场就是认为目前现行法律均已明文规范,没有重复立法的必要。  “司法院”刑事厅法官朱嘉川也表示,台湾对仇恨的行为与罚则,若是基于对特定族群团体有偏见歧视,构成了犯罪,例如杀人、伤害、妨碍自由、人口贩运、毁损他人物品等,都可依照相关法令来处罚。他说,这类犯罪行为若是基于歧视而选择特定被害人,也都有从重量刑的依据。  辅仁大学法律系教授姚孟昌在会中则说,防制仇恨性言论立法的前提是反歧视。而立法不能只着眼于刑法、着眼于仇恨性言论、更不能着眼于“国家”的尊重,更必须要求“国家”主动履行保障义务。  姚孟昌强调,对于防治仇恨罪的立法,犯罪态样、类型、构成要件要明确,优先处理低价值、带高度针对性恶意及危险性言论。立法必须包括反歧视法、人民团体法、集会游行、媒体商业、宗教、教育、文化、儿童等弱势族群保障要一并思考,规范对象也包括各媒体载具,须付予被害人有消去权,完善的司法救济程序。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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