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曝光打差评消费者被判侵权 消费者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应予保护

[综合] 时间:2024-04-27 18:03:0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26次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曝光评消评意其中一起案例中,打差商家因被打“差评”而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判保护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侵权权利应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害抚慰金。消费

  案情显示,出批原告张某等人因不满被告某商家的应予“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曝光评消评意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打差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被判保护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侵权权利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消费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出批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应予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曝光评消评意

  审理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包间内的活动具有私密性,商家为了澄清“差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消费者包间内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商家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第10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3条规定,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公众号文章中“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针对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指出,评价机制在网络消费领域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消费者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应予保护。经营者对其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义务,经营者公开回应消费者“差评”时,应注意不得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本案裁判厘清了经营者澄清消费者“差评”时的行为边界,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网络消费信用评价机制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司法保障。(法文)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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