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礼未领证礼还按地方风俗看亲并确立恋爱关系,分手之后朱某跟随李某到李某家生活,后彩不久双方举办订婚、办婚结婚仪式,礼未领证礼还李某共计给付朱某及其家人礼金17万元,分手朱某家人回礼及购置嫁妆共计7万元。后彩李某与朱某共同生活将近两年后发生矛盾,办婚双方分手,礼未领证礼还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分手李某要求朱某及其家人返还彩礼,因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朱某及其家人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经媒人介绍与朱某相识,并按农村风俗先后举行了看亲、订婚、结婚仪式,李某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给予朱某及其家人的礼金应属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李某与朱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达到,因此李某要求朱某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近两年,同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朱某家人的回礼金额,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彩礼应酌情返还,最终判决朱某及其家人返还李某彩礼4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朱某及其家人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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