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组织法重磅修订,将央行行长正式列入国务院组成人员序列

[热点] 时间:2024-04-29 06:53:2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78次

    

国务院组织法重磅修订,将央行行长正式列入国务院组成人员序列

10月20日,院组在14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织法重磅组成施行40余年的修订行行序列国务院组织法迎来首次修改。

1982年12月,将央5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在通过现行宪法的长正同时,通过了现行的式列国务院组织法。这部法律的入国人颁布施行,对明确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国务保障国务院依宪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院组

施行40多年来,织法重磅组成国务院组织法一直没有修改过。修订行行序列

根据人民日报报道,将央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共18条,长正算是式列一次“大修”。

本次修订国务院组织法,更为引人瞩目的,是增加了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

1、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列入国务院组成人员。

2、将国务院组成部门正职负责人统一表述为“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将部门副职负责人统一表述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

关注时政的读者不禁疑惑,难道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央行,其行政首长却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2018年宪法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

△2018年宪法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

实际上,八二宪法及历次修正案,均未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内容。甚至,在现行宪法中,也并无“人民银行”字样。

也就是说,宪法并未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地位,从而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宪法地位。

但在多年的政治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已是不争的事实。

无论是在人事任免程序上,还是在官方文件中,人民银行行长都是作为国务院组成人员。

比如,中国人大网刊发的对《宪法》条款的“释义”中,就明确写道: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中的地位,宪法没有规定。实际上,它一直是被列入国务院的组成序列,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回顾中国人民银行历史变迁,职责、功能、隶属关系几经调整。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下设于政务院,与政务院各部、会地位相当。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历经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以及与财政部合署办公3个历史阶段。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正式恢复中国人民银行为部委级机构,与财政部分设。但那时中国人民银行还承担普通银行业务,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国家中央银行。

在1982年宪法修改时,也未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纳入国务院组成人员序列。

198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从普通银行业务中剥离,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中央银行地位。

1997年,《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发布,其中明确: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法律地位。

回到文首那张截图。

为何要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列入国务院组成人员?答案就在第一句话。

“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总结40多年来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实践经验和相关制度规范,作进一步完善。”

“原则”来自于宪法及历次修正案。完善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的需要,则来自“40多年来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实践经验”。

本次国务院组织法的修订,也意味着,宪法相关法(《国务院组织法》)是对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地位的确认。在此后的宪法修正案中,有望将中国人民银行写入宪法。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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