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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迟来的离职证明影响就业

[探索] 时间:2024-04-17 14:19:5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01次

  离职劳动者的别让合法权益神圣不容侵犯。用人单位迟开离职证明,离职等于直接给离职劳动者再就业人为设置了障碍,证明必须“零容忍”。影响业

  夏琳琳(化名)于2017年7月3日入职一家公司,别让次年6月1日离职时,离职公司没有应其要求开具离职证明。证明夏琳琳为此提起诉讼,影响业要求原供职的别让公司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在不少用人单位眼里,离职开不开或是证明否及时开具离职证明,是影响业自己行使自主权的表现,理当“由我说了算”。别让殊不知,离职给离职者及时开具离职证明,证明不但不是用人单位的权力,反而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对此有着泾渭分明的规定。

  从现实情况来看,少数用人单位故意迟开离职证明的情形主要发生在员工被辞退方面。用人单位认为员工有主观过错,便将迟开离职证明作为一种惩罚。诚然,离职者有主观过错,可以依照单位内部于法相符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惩处。但问题的关键是,员工被辞退而离职,本身就是一种惩罚。如果再把迟开离职证明当成一种惩罚手段加以运用,则是对离职者的第二次惩罚,已经涉嫌“一事二罚”。这对离职者来说,是显失公平的,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把迟开离职证明当成惩罚措施加以滥用。

  法律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给离职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旨在呈现离职者之前的供职信息,方便其再就业和办理失业登记。因此,离职证明能否及时到达离职者手中,既关乎离职者领取失业金、转移社保公积金和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等多方面权益能否及时兑现,又关乎离职者能否顺利再就业,是涉及国家保障劳动者再就业政策能否落地的大问题,更应对这种不法行为严惩不贷。

  离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容侵犯。用人单位迟开离职证明,等于直接给离职劳动者再就业人为设置了障碍,必须“零容忍”。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严肃执法,以严肃的法律责任追究让迟开离职证明的用人单位得不偿失。深受其害的离职者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向用人单位讨说法。如此,用人单位迟开离职证明的任性之手才会被套牢法律缰绳,而没有用武之地。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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