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取消嫖宿幼女罪 教师虐童可判刑嫖宿幼女虐童

[探索] 时间:2024-04-28 11:42: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1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昨天经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国拟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取消重特大贪污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过短等情形,三审稿增加规定,嫖宿判刑嫖宿因贪污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幼女幼女终身监禁,罪教不得减刑、师虐假释。虐童此外,国拟备受关注的取消嫖宿幼女罪在三审稿中被删除,如三审获通过,嫖宿判刑嫖宿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幼女幼女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王晓飞新华社

  □看点一

  重特大贪污犯拟不得减刑假释

  “死缓变无期,罪教无期变有期,师虐有期再减刑”,虐童现实操作中群众深恶痛绝的国拟重特大贪污犯却往往能够通过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服刑期过短。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或将受到终身监禁。草案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释疑

  1为什么要设置终身监禁条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

  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是否首次提出终身监禁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称,终身监禁这个词是首次出现,但此次修改增加的终身监禁并

  非为一种刑罚,只能算是一种“特别死缓”,“就跟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判处死缓的暴力罪犯限制减刑一样”。

  3已获死缓的贪官是否适用终身监禁条款?

  阮齐林介绍,此次修改新法不会有溯及力,如果草案通过并实施,实施前已判决的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将不会按照新刑法被溯及。而新刑法实施后,案件

  仍未审结,那么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哪个判决较轻,选择哪个法条。如果新刑法实施后,才犯案的罪犯,那么自然按照新修订的刑法标准审理。

  4是否会减少贪官死刑立即执行率?

  阮齐林介绍,此次修改增加终身监禁,限制减刑假释,本来在二审稿就曾讨论过,只不过该条款并不是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阮齐林透露,二审稿件中,此项条款曾被讨论是否应加在刑法总则内,但由

  于涉及法条及罪名太广,因此被加到了非暴力犯罪的重特大贪污犯罪中。

  阮齐林称,根据目前慎用死刑的政策,将来重特大贪污受贿案件中,恐将很难看到有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看点二

  拟取消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取消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

  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现行刑法中,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三审稿的规定,取消嫖

  宿幼女罪后,嫖宿幼女行为一律按奸淫幼女论处。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形,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释疑

  1 1997年刑法为何增加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在设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嫖宿”,一律按强奸论处。

  阮齐林说,“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阮齐林介绍,1997年刑法修改后,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罪中独立了出来,增加了嫖宿幼女罪,此前嫖宿幼女的行为被以强奸罪论处,这项罪名起刑就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起刑是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当年立法者为了强化保护幼女而设立的罪名,因为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这样的暴力犯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虽然初衷是加大对幼女的保护,但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诸多质疑。阮齐林说,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的起点比强奸罪的起点要重,但是该罪名无形中认可幼女是“卖淫女”的身份,这对幼女是极大侮辱和伤害。

  2 为何三审稿取消嫖宿幼女罪?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均保留了嫖宿幼女罪。为何在三审时废除?在对草案三审稿作说明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对于在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取消嫖宿幼女罪”的问题,一直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这一罪名本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定问题,有关方面不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其他看点

  “毒驾”暂不入刑

  “毒驾”未列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的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行性,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目前,对于“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新增“袭警从重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增设“袭警罪”的呼声较高,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我国对于袭警行为一直按照上述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理的,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的作用。因此,三审稿虽然未单独增设袭警罪,但是在妨害公务罪中增设一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教师虐童将被判刑

  目前,常有幼儿、老人等在托养机构受到虐待的事件发生,特别是个别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多发。现行刑法对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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