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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职人员性侵幼女加重处罚

[热点] 时间:2024-04-30 10:35:1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42次

  最高法:公职人员性侵幼女加重处罚

  以金钱财物诱奸幼女属强奸,最高职人重处性侵不满12岁儿童均认定为“明知”

  据新华社10月24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法公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员性公安部、侵幼司法部24日联合举行发布会,女加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职人重处意见》。《意见》指出,法公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员性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侵幼猥亵犯罪的女加从重处罚。

  七种强奸行为“重上加严”

  《意见》列举了七种从重处罚的最高职人重处情节: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法公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员性实施强奸、侵幼猥亵犯罪的女加;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12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教室内强奸判10年以上

  今年以来,海南、安徽、河南等地相继爆出多起教师性侵学生案件,《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于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作诱饵或者作为交换,对幼女进行奸淫的行为,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在发布会上强调,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考虑校园的“涉众性”和“供多数人使用”的功能及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明确规定,在校园或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强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施暴者不适用缓刑

  “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系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对此《意见》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根据《意见》,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刑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视情宣告禁止令,禁止其接触未成年人。

  此外,鉴于部分性侵害犯罪的低龄化特点,《意见》还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据悉,截至2012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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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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