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抢救不及时致新生儿死亡,被判无罪,因同事为她说好话?

[时尚] 时间:2024-04-29 09:02:5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53次
本文作者:梁鋆霄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妇产科主治医师

一名实习儿科医生因抢救措施处理不当,医生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抢救是不及否应该为这个新生儿的死亡负责?

这是 8 月 29 日 BMJ 上报道的一个真实案例。在法庭上,新生她的儿死几名同事一直称赞她很称职——最终,这名医生被判「无罪」,亡被为说仅被给予警告处分。判无

图源:BMJ

实习医生抢救不及时,致新生儿死亡

这起事故发生在 2020 年 10 月。同事

当时,好话实习医生杜利帕拉(Suryasatya Dhulipala)刚刚结束了一年的医生科研工作,来到某医院实习。抢救BMJ 报道显示,不及她是新生一名「在读 6 年级的社区儿科医生」。

英国医师培养为 5 年医学院教育 + 2 年基础培训 + 5~8 年专科培训模式,儿死专科培训第一阶段通过考核成为儿科执业医师后,可独立从事医疗活动。专科培训第 6 年,也就是杜利帕拉所处的这个阶段,大约相当于国内高年资主治医师水平。[2]

一天,杜利帕拉接到了一个电话,电话里说有一个分娩前已经「胎动减少」的新生儿需要儿科医生,杜利帕拉赶了过去,大约在新生儿出生后 8 分钟就到了现场。BMJ 表示,按照当时的病情,杜利帕拉应该立刻给新生儿气管插管。

但是杜利帕拉并没有这么做,而是使用面罩给氧。之后,她一直盯着新生儿起伏的胸部,认为「这表明了患儿呼吸正常」,但她没有全方位地评估患儿的缺氧情况,尤其是患儿心率情况。

欧洲复苏委员会指南曾明确指出:即使在有胸廓起伏的情况下,如果持续通气 30 秒后,仍存在心率不齐或心率小于 60 次/分,则患儿缺氧状况未改善,需要进行气管插管。如果无法插管,可考虑使用喉罩。[3]

来源:参考资料 3

除了没给新生儿插管,杜利帕拉也没及时地置入脐静脉导管,直到新生儿出生后 29 分钟左右才置管成功,她也没有协调好新生儿复苏团队各成员的工作。

直到新生儿出生后 42 分钟,另一名顾问医生(相当于国内的主任医师)到场后,才给新生儿做了气管插管。最终,由于杜利帕拉延误了气管插管的时间,导致新生儿遭受了严重的缺氧性脑损伤,在四天后死亡。

八个同事都说她好,法庭判其无罪

新生儿死亡后,杜利帕拉很真诚地表达了「悔意」,并报名参加了多个课程提高新生儿抢救能力等等。后来在法庭上,曾与杜利帕拉共事过的八名资深同事,都给予了杜利帕拉很高的评价。

她的现任医疗主任表示,杜利拉帕现在更能保证「安全」,也在改善该部门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名儿科主任也接受了法庭的书面证词质询,她在证词中表示,杜利帕拉在进行病人交接讨论时可能会显得紧张。

但她觉得,杜利帕拉的这种紧张反而让人放心,因为这表明了她希望自己能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如果一名医生在经历了这样的事件后还信心十足,那才更令人担忧。」这名儿科主任说。

图源:视觉中国(非本案例中的新生儿)

法庭上,GMC(英国医学总会)的律师表示,杜利帕拉可能已经完全纠正了自己的过失,但认为鉴于临床过失的严重性及其结果,为了保护医疗行业的声誉,仍有必要判定她「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杜利帕拉的律师却反驳说,之前法庭上有类似判例:医生已经事后补救,但还是影响了其执业资格,这些案例的当事医生都是因为不诚实、或是态度有问题,杜利帕拉并没有这样。

律师表示,如果一个医生的过错是纯粹的临床诊疗问题,那么当其完全纠正了这个错误、弥补了该项缺陷、并掌握了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后,那么我们不应该再认定其执业能力不足。

在本案中,仲裁庭同意了辩方的意见。仲裁庭认为,虽然这种医疗差错非常严重,但还没有严重到影响其执业资格的程度。仲裁庭表示,在充分权衡了杜利帕拉的端正态度、补救措施、没有前科等情况后,仲裁庭认为给予她「不当行为」的认定,已经足以说明过失性,如果再要认定她临床执业能力不足,就可能惩罚过度了。

最后,杜利帕拉只被给予一个警告处分。目前,杜利帕拉在一个社区儿科部门的儿童保护小组工作,为地方政府对收养的儿童进行健康评估。

作者后记:

身为妇产科医生,这个案例让我久久地思考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医生因能力问题犯了大错,他诚恳地认错,积极地弥补,认真地学习,最终在能力上达到了应有的水平,那么他造成的错误能不能够被原谅?

有人说,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代价,何况医生的一个失误失去的是患者的生命,也有人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每个人都应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作为一名医生,最重要的永远是防患于未然,「博学而后成医,厚德而后为医,谨慎而后行医」。

致谢:本文经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张永泉律师 、上海邦信阳(杭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吴迪律师 专业审核

【注】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张永泉律师 案件分析:

新闻中信息不全,根据现有信息,仲裁庭采纳了本案中证人证言,形成了审判者的心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过失并非新生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但其又却有过错,过错行为没有达到苛以刑责的程序,故做出了行政处理的决定。

结合我国司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新生儿的客观死亡原因,也就是不能仅凭「临床推断死亡证明」记载的死因来作为定案依据,根据统计资料显示,临床死亡原因推断的结果与法医尸体检验结果之间存在 1/4 到 1/3 的差异率,所以尸检是涉及人员死亡案件定案的最重要依据之一。

另外还需判明新生儿死亡并非其他因素造成的,也就是说,「如果插管及时则新生儿必然存活」这一条件得到确证,显然在科学的态度下,是难以获得认可的。所以最终难以判定本案中的医疗过失是致死的直接原因,也难以将本案定罪量刑。

在本案中,「同事」的证言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因为在英美法系中,不存在所谓司法鉴定的概念,仅有专家证人或者咨询专家来解决各种案件中的非法律问题。而本案出庭作证的人均为医学专家,其证言将很大程度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认识。

处以警告处罚的行政处理方式,对于一个多年行医经历的人,也稍显宽容,应当在免除刑罚的同时增加行政处理力度,比如重新参与学习,补充考试,义务劳动等符合英国司法体系的判罚,仅仅一次警告对于遏制类似事件出现显然是不够的。

本案的核心要点不是「过失」的问题,除了报道的极个别以杀害患者为乐的人渣外,医疗过错均为过失过错;本案的重点在于明显医疗过错下,如何进行进行归责划分,比如更应该关注致死的原因是疾病转归,还是医疗的介入,比如错误将 KCl 注射给其他不需要的患者,造成心脏骤停死亡的,显然没有这个错误行为就不会产生死亡的后果,这种情况下是必须苛以刑责的。

但是就本案来说,普通新生儿不需要气管插管,其本身的呼吸窘迫无论是宫内造成还是自身缺陷造成,都是造成死亡这一后果的最主要原因,将这类过失等同于过失杀人显然有失偏颇。

上海邦信阳(杭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吴迪律师 案件分析:

本案发生在英国,英国属于「英美法系」,亦可以理解为「判例」国家,即,法庭系依据已有生效裁判文书形成的裁判规则,对于类案进行统一处理,个案存在差异的,则由法官结合实际案情,做个性化的裁判。

在英国,在过失的认定上需要法官判断,法庭赋予医学行业尊重,由行业判断行为之合理性而非由法庭判断。「如果他按照一个做法行事,而该种做法被熟知那种特定技能的一群负责任的医疗人(a responsible body of medical men)接受为适当,他就不应负过失责任...... 换句话讲,如果一个人按照这种做法行事,不能仅因为存在一种相反的意见应认定他有过失。」

除此以外,经政府机构与司法机关协调,英国也适用「免责主义」,即医护人员承认医疗错误和道歉后,英国医学总会、护士和助产士总会这些行业组织依旧会认定他们信用为「良好」,法庭在裁量时也会考虑上述观点。

就本案而言,该医生采用通常做法检视其起伏呼吸,而忽略了其应为之「插管」诊疗行为,确属存在过失,但考虑免责主义的存在,维护行业尊重,法院在认定其真诚悔过并不断提升医疗技术后仅给予警告,也符合免责主义的理念。

就我国而言,医疗损害事故适用的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赔偿责任而言,国内医务人员诊疗过失的,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师本人的责任,我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策划:yxtlavi | 监制:gyouza、carollero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非案例中新生儿)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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