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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通过

[探索] 时间:2024-05-08 04:06: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57次
  中评社北京10月9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优化营商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环境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条例通过  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草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优化营商聚焦转变政府职能,环境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条例通过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草案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优化营商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一是环境更大力度放权。持续放宽市场准入,条例通过实行全国统一的草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证照分离”,优化营商压减企业开办和注销手续,环境各地要向社会公开企业开办涉及的条例通过证照、办税、银行开户、接入电力等的办理时限,超过时限的,办理单位要公开说明理由。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许可、证明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凡要新设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查论证和批准。  二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三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  四是突出政务公开透明。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若无法律法规等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违法违规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评比认证和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要依法追责。  “改善营商环境首要的是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这方面目前空间仍大。将优化营商环境上升为法律,增强了制度刚性,对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有重大意义。”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盘和林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张海冰指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对政府过度运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行为作出了明确限制,为地方政府的随意性行政行为戴上了“紧箍咒”。此外,将政府在决策中吸取企业意见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也是一大创举,有利于政府科学决策,降低决策偏差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成本。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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