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原始创新 强化法律保障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大家谈

[休闲] 时间:2024-05-04 04:14:1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13次

  云南网讯(记者 徐永进)何为植物新品种权?与大众所熟知的鼓励专利权、商标权、原始著作权一样,创新植物新品种权是强化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大重要分支,对于保护育种者权益、法律激励育种创新、保障保护壮大育种产业、植物种权推动现代农林业发展、新品实施精准扶贫等具有举足轻重的鼓励作用。

  5月20日在昆明举办的原始中国植物新品种(花卉)保护国际论坛上,来自国家新品种保护研究权威部门的创新资深研究员,花卉产业领域经验丰富的强化公司领头人,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方面博学多识的法律法律顾问,行业内外专家汇聚一堂,保障保护结合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植物种权解读相关政策法规,引导花卉种植企业增强产品保护意识,共商花卉植物新品种保护措施。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研究员、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理事会副主席崔野韩指出,截至2020年底,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总申请量超过4万件,授权超过1.6万件。在种业发展新形势下,我国种业的安全保障能力、科技创新能力都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也显著提高,但与国外的差距也不容忽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与挑战,例如,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大田作物多,经济作物少,大田作物在总申请量中占比达到79%,其中又以玉米、水稻和小麦最多,占总申请量一半以上。具有较高经济附加值的作物相对较少,蔬菜类占比9%,观赏植物类占比7%,果树类占比4%,而茶、食用菌、中草药占比更少,仅为1%左右。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还存在同质化严重的问题,尤其是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农作物,许多品种的遗传背景相似度较高,差异化品种少。此外,植物新品种“引进来”和“走出去”还有较大差距,国内育种人更愿意在本国申请,至今仅有不到300个品种走出国门申请国外品种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发展中心新品种保护处处长陈光表示,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仍需解决行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部分省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测试能力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品种鉴定技术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等问题,在未来必须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强化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加强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培训;健全审查测试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的目标,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新品种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实现种业自立自强,推动现代种业发展,迫切需要强化原始创新,提升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0多年来,《条例》为鼓励植物育种创新、促进现代种业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将DUS测试确定为品种管理(审定、登记)的基本技术要求,赋予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侵权查处职能,加大了对品种权侵权行为的处罚,赔偿的数额明显提高,有力推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不断深化。崔野韩表示,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和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种业强国战略深入实施,《条例》《种子法》不断修订完善,将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提高保护水平,推进种业自主创新,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荷兰园艺种子种苗监管局的植物品种权保护专员Raoul Haegens介绍了荷兰新品种保护措施及创新举措,提供了可借鉴的荷兰经验。他指出,品种权不是为了垄断,而是为了品种的可持续发展,荷兰需要在有限的耕地内生产出更好的花卉品种,就必须合理维护育种者权益,荷兰园艺种子种苗监管局是荷兰的园艺检验服务机构,根据荷兰种子和种植材料法、植物病害法和欧洲立法执行基本检查,为荷兰国家植物名录或植物品种保护提供检测和品种追踪服务,构建了完善的育种者权益体系。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仲英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具体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分析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可行性措施。他指出,企业要结合发展战略,合理选择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多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好风险防控,既要避免侵权又要防止被侵权,重视对行业内其他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的分析、监控、预警,避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做好自身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侵权监控,及时发现市场上出现的侵权情形。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维权、依法维权,通过公证购买、视频录像等方式固定初步证据,避免证据灭失,综合采取行政投诉、形式控告、民事起诉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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