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 阳新检方:各领50万元罚款

[休闲] 时间:2024-05-02 21:01:4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24次

原标题: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 阳新检方:各领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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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田城 通讯员柯丽丽、虚假诉讼柯美中)记者12月16日从阳新县检察院获悉,双方经该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当事阳新县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市某力公司(下称A公司)与湖北园某置业公司(下称B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恶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意串元罚虚假诉讼行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通制决定。

B公司名下8个商铺所在小区是造阳烂尾楼,作为北京的新检国企改制公司,为何要斥巨资2000余万元购买阳新烂尾楼的领万商铺?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陈述却高度一致。

针对诸多疑点,虚假诉讼阳新县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双方依法调查,当事查清了原因。人恶

经查,意串元罚A公司对某宝公司(下称C公司)持有850万元债权,通制因担心无法收回,便要求C公司提供担保。

经三方协定,C公司将B公司开发的上述8个商铺作为该笔债务担保(B公司实际欠C公司8100余万元),又因抵押担保手续无法办理,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远大于市场价值的8份商铺买卖合同。

为实现全部债权,A公司先向北京地区法院提起850万债权债务诉讼,获得相关裁判文书并申请强制执行。与此同时,又串通B公司伪造付款证明,向阳新法院提起诉讼获取相关裁判文书并经强制执行实际占有8个商铺。

至此,因85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A公司同时获取了北京和阳新两地裁判文书。

另查明,本案中A公司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案件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作为其与C公司850万元的债权进行担保,并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

承办检察官认为,A公司与B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买卖合同关系、提供虚假证据等违法行为,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侵害了C公司合法权益,又破坏了司法秩序,更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遂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近日,阳新县法院经再审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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