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娱乐] 时间:2024-04-17 22:00:0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77次

原标题:《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12月30日上午,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在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就《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颁布实施举行新闻发布会,省行施向社会宣传和解读《条例》出台的政执背景、意义和所建立的法监相关制度。

省司法厅副厅长林松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条例》的督条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于年月日提问。

林松在讲话中指出,起实《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吉林《条例》的省行施制定对于吉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政执《条例》是法监在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新形势、督条新任务和新要求的于年月日大背景下制定出台的,是起实我省规范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吉林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最普遍、最主要的方式,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个领域,如何通过监督保障行政执法权依法履行,是摆在各级行政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条例》立足于吉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对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程序、监督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对行政执法行为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完整监督链条,为我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层级监督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答记者问

吉林广播电台记者:行政执法监督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林松: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最普遍、最主要的方式,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个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将造成损害。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即是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方法。这次吉林省制定的《条例》,立足于我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对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监督程序、监督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对行政执法行为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监督链条,为我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更好地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条例》还有一些创新举措,如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方式、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切实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国际在线记者:临时工执法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条例》对这部分人员有何规定?

林松:应当说,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与其人员配备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基层行政执法“人少事多”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因此,有的基层行政执法单位,聘用了一些合同工、临时工,协助管理公共事务。但是,这部分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条例》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从事执法工作必须具备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坚决杜绝临时工、公益岗位人员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同时,《条例》还为执法人员设定了一些“行为禁区”。比如说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粗暴野蛮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执法都将会受到追究。

吉林日报记者: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如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林松:关于监督内容,《条例》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各种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监督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的合法性,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以及执法程序的合法、正当,也包括“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也可以通过规范执法权的行使进行专项监督,可以说构成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完整链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如果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部门能够当场改正的,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果逾期未纠正的话,我们将根据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等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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