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

[综合] 时间:2024-05-04 12:14:4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45次

中国小康网 12月2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2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银保银行《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基础上做出进一步细化落实。取消

《细则》修改内容

  一是华设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实施,按照修改《条例》的立机指导思想和原则,落实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外国包括扩大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总资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产求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银保银行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取消调整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要求、华设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等,立机持续推动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外国

二是总资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提升立法等级。产求这些开放事项包括: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银保银行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三是保持与前期出台法规及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如优化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对涉及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将生息资产提取审批的条款修改为提取前报告,修改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以及对涉及监管部门名称的地方一并修改等。

五方面优化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细则》对照《条例》,修改内容主要做出五方面细化,一是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规定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监管要求。

  二是根据《条例》修改情况,相应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的内容,并对《条例》中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进行明确。

  三是考虑到《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而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因此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

  四是根据《条例》授权,修改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具体要求,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

  五是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对原《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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