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润二当家”明明承诺免费,办好后却花式收费,注销还要另收费用

[知识] 时间:2024-05-08 21:41:2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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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解放日报

■本报记者 栗思 实习生 赵鸿燕

近日,明明免费本报接到多名市民反映,承诺称在当地销售人员的办好推荐下,办理了名为“金润二当家”的后却花式还收ETC产品。不过,收费直到开始使用时才发现,注销办理时承诺的费用“免费”根本不存在,而要注销还得另外付费用。金润

在黑猫投诉【投诉入口】平台上,明明免费关于“上海金润ETC”的承诺投诉不少。记者梳理发现,办好截至8月1日,后却花式还收累计投诉达1142条。收费由于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注销也有不少市民拨打上海“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希望商家退还费用,规范推广行为。

收费项目层出不穷

不久前,市民石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是高速公路工作人员的电话,向她推销ETC产品。听闻产品“免费”,石女士有点动心,再三确认后决定办理。办理过程中,对方告知要支付300元押金,不过,办理成功后每月可以返还10元,“相当于预存话费的活动,还是划算的”。让她没想到的是,办理完业务员教她如何使用时,说法却发生了大转变。“每个月返还的是10元优惠券,而且当月不用就失效了,不能累积。”石女士很气恼,当即要求注销ETC,这时业务员告知,注销还要付50元违约金,300元也无法退还。

市民吴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当时,业务员直接进入公司推销产品,现场办理时也承诺没有任何额外费用,只是需要预存300元,可以抵扣过路费。然而,当他开车驶上高速才发现,自己的账户余额是零,支付记录里,预存的300元则成了“平台管理费”,直接转给ETC公司,根本不在个人账户上。“他们的产品模式属于先使用后支付,我因为没及时付钱,还被停了卡,要恢复使用还得缴128元复卡费。”因在高速上着急通行,吴先生缴纳了复卡费,可卡的功能却没有马上恢复,他只能当场支付现金,这才下了高速。鉴于此次经历,吴先生决定注销账户,同样被客服告知,需额外支付50元的注销费,卡里的300元“预存金额”则因有过逾期记录,无法退还。

明明承诺免费,办好后却花式收费,这样的吐槽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比比皆是。记者梳理了百条投诉,发现除了上述300元押金、128元复卡费外,有的消费者吐槽注销费用可达180元,而且ETC公司还要额外收取一定比例的过路费作为“服务费”。还有消费者吐槽“和朋友一块上下高速,号称更优惠的ETC价格比他走人工收费的钱还要多”。

不知情便签下合同

让吴先生纳闷的是,由于办理时流程繁琐,他将手机交给了业务员全程操作,事后使用“金润二当家”小程序时,才发现了一份20多页的合同。来自四川的朱先生称,整个办理过程都是业务员一手操作,“完全不给我看他怎么弄的,我都不知道还签了什么合同”。直到记者提醒后,他这才发现签署了一份长达26页的合同。记者从一位投诉人手里要来了全部合同,里面包括7份独立的文件,每份文件后都有投诉人红色印刷体格式的签名。

仔细查看不难发现,这份《金润ETC记账卡用户服务合同》的签约方有三方,分别为甲方商业保理公司,乙方为ETC发卡机构,丙方为购卡人即消费者。其中提及了平台管理费、信息服务费、保理费、保证金、支付手续费、注销违约金共6类费用,但未明确说明费用金额或费率,只写明了“具体金额和付款方式以丙方(消费者)签约或变更产品时选择产品所对应的平台公示或平台不定时公告和通知为准”。研究合同发现,购买金润ETC的消费者实际上签署的是一份商业保理合同,ETC发卡机构将消费者使用“先通行后付费”的ETC记账卡所产生的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给了商业保理公司,由其负责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通行费的垫付。公开资料显示,全国多地都有类似的ETC金融产品。

针对费用明细,记者致电金润ETC全国客服热线询问详情。客服表示,办卡时支付的300元费用为“平台使用费”,直接转入公司账户,日常不能使用,要在“使用满36个月且未出现过逾期情况”后才可申请全额退还。如果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费用无法退还,而提前注销ETC,不仅会损失300元,还需另外支付50元。此外,如果ETC被停卡,确需支付128元的复卡费,等ETC复卡后,该费用可以在消费者个人账户中看到余额,但处于冻结状态无法使用,“防止消费者今后忘记及时支付通行费,可以直接扣除其冻结的费用支付通行费”。所谓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客服解释是按照消费者享受完95折优惠后的道路通行费的3%收取,叫保理服务费,这笔钱所对应的是“公司平台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服务,确保售后服务有保障”。

至于诸多消费者对虚假宣传的投诉,客服称,根据公司规定,推广业务人员应向消费者介绍清楚详细的内容,且关键信息在办理ETC时也呈现在页面上。“如果是办理过程中,业务员未详细说明情况就完成合同签订,您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律师认为涉嫌虚假宣传

对此,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慧慧认为,金润ETC业务人员涉嫌虚假宣传。虚假宣传使消费者无法知悉其购买ETC商品的真实、全面的情况,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她认为,相关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此外,刘慧慧认为,用消费者印刷体名字签订合同,并非消费者主动签名的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属无效。

刘慧慧告诉记者,未明确说明相关费用金额或费率的合同条款也不规范。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而不是故意虚假宣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让消费者陷入消费陷阱。消费者有正当、合法的理由维护自己的权益,ETC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全额退还消费者各类费用。

责任编辑:魏曦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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