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孩被两男孩用弹弓射伤致左眼失明,警方报告显示构成轻伤二级

[休闲] 时间:2024-05-03 08:15:0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37次
“8岁的岁女射伤示构伤级侄女李琪(化名)和我一起前往商店购物,孩子走累了就蹲在路边休息,孩被孩用这时迎面过来两个男孩用弹弓打到了孩子的两男眼睛,10点左右我们报了警,弹弓但警方未立案。致左” 7月1日早上9点14分,眼失一幕惨剧在江苏宿迁沭阳县塘沟镇发生,告显李琪的成轻姑姑李女士告诉正观新闻记者,孩子已住院10多天,岁女射伤示构伤级医生称眼睛没有可能恢复正常。孩被孩用

7月21日上午10时许,正观新闻记者联系到塘沟镇派出所的弹弓一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未就该事件说明相关信息。致左下午17时许,眼失李琪妈妈称已收到沭阳县公安局开具的告显鉴定意见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鉴定意见书显示女孩的左眼部损伤初评构成轻伤二级,不予立案理由为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7月21日下午,沭阳县妇联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正观新闻记者:“我们已经关注到此事,昨天下午前往受害女孩家中并对其进行慰问,也将尝试推动帮助女孩维权和事情解决。”

监控显示两男孩骑车驶过,事发现场有多枚钢珠

事发地附近监控显示,两男孩将女孩眼球射伤一事发生在一条乡间道路上,事发时女孩与两男孩的位置位于监控盲区,9时14分左右,伴随着一声女孩尖叫,两个男孩骑电动车从监控画面内驶过,事发后李女士在现场发现了多枚钢珠。

李女士向正观新闻记者展示了医院的出院记录,其中记录了李琪入院时的情况:左眼不慎被异物击伤,即感左眼疼痛,视力下降。而医院鉴定的标本袋中将其左眼击伤的异物为小球形,与事发现场遗落的钢珠一致。

警方报告显示构成轻伤二级,家属将继续申诉

据了解,被击伤眼球致左眼失明的李琪8岁,两男孩13岁。

李女士告诉正观新闻记者:“报警后警方没有立案,我们自己找到了这两个男孩,警方传唤了他们进行审问,他们承认当时用弹弓打了孩子,但是具体哪一个人打的还不能确定。期间对方父母并未与我们见面,也没有跟我们谈过赔偿问题。”

“县妇联表示会帮忙向有关方面传达诉求,后续会尽可能为我们提供帮助。”7月21日上午,李女士告诉正观新闻记者。

7月21日下午17时许,李琪妈妈在社交平台发布了沭阳县公安局开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其中鉴定意见书显示女孩的左眼部损伤初评构成轻伤二级,不予立案理由则为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我们不认可轻伤二级的评定,我们认为应当评定为重伤。此前法医曾说‘要么现在做,要么六个月以后做’,如果现在做鉴定结果大概率是轻伤,李琪妈妈说先不做,但最后他们(警方)还是给做了。目前我们拒绝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并且已经请了律师,后续将继续向上申诉。”7月21日下午17时10分,李女士告诉正观新闻记者。

正观新闻记者查找资料发现,《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显示: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医院出具的有关材料显示,李琪“左眼盲”“左眼玻璃体切除、硅油充填状态”。

律师解读:男孩家属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此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2名男孩将女孩眼睛射伤致失明,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由于是未成年人,应当由男孩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侵权原因的不同及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无论女孩受到各种程度的损伤,男孩家属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行为人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受害女孩家属可以跟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轻伤二级的赔偿金额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伤情以及当地的赔偿政策等综合进行分析和计算后才能确定具体的数额。通常情况下轻伤二级赔偿标准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付建表示。

正观新闻记者 岳炎霖 实习生 李倩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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