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佳木斯中支5宗违规被罚 虚列科目套取费用等

[百科] 时间:2024-05-07 13:47:2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77次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泰康套佳木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佳银保监罚决字〔2023〕14号、15号)显示,人寿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存在五项违法违规行为,佳木一是斯中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资料;二是虚列科目套取费用;三是内部控制不严格;四是执业登记信息不真;五是未按规定及时注销个人代理人执业登记。谭金玲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一、支宗二、违规四、被罚五负有责任。虚列 

  佳木斯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科目第一百七十条、费用第一百七十一条,泰康套《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人寿《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佳木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警告,斯中处罚款14.5万元;对谭金玲警告,支宗并处罚款3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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