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知识 >信用惩戒不应泛化 正文

信用惩戒不应泛化

[知识] 时间:2024-04-29 18:04:5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76次

原标题:信用惩戒不应泛化

继去年“献血加信用分”引起热议后,信用随着社会信用创新按下“快进键”,惩戒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出现惩戒过头、泛化信用滥用等乱象,信用一些地方的惩戒信用建设仅靠文件驱动,用“文件落实文件”;还有些地方将上访、泛化招商纳入信用评价,信用造成了负面影响。惩戒

社会信用管理原本是泛化好事,但如果操作不当,信用容易导致信用政策流于形式,惩戒甚至造成信用惩戒泛化,泛化必须加以改变。信用

首先,惩戒要打破征信“大箩筐”。泛化在少数地区,征信就像一个“大箩筐”,不少社会问题都被以“文明”“道德”“诚信”等名义,装入这个“大箩筐”里,无形中被再次加上了一把“信用锁”。

其次,要避免“土政策”任性加码。据报道,2019年以来,多地发布信用新规,一些地方还推出了各具特色的“地方信用分”,如“西楚分”“惠信分”“茉莉分”“白鹭分”等。乍看起来,这些更像“政策创新”,实际上全面权衡下来,却显得不够慎重,有随意解读社会信用建设之嫌。

再次,要补上信用管理“规制短板”。当前,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快,信用管理规制的缺乏也暴露得更加明显。一方面,一些明显不适合信用管理的行为,也用信用机制调整。另一方面,为创新而创新,信用管理成为“特大号工具箱”。

总之,对信用惩戒泛化乱象要加以有效遏制,必须多措并举。比如,明确信用惩戒种类,健全和规范信用惩戒,避免不当联结和信用歧视;建立健全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公开机制等。这些问题都不容忽视。(□ 贺 成)

(责任编辑:知识)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