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悠”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 法院认定银行须赔偿损失

[焦点] 时间:2024-04-28 21:45:1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92次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忽悠因银行向王先生出售与其风险评估等级不相适应的购买高风高风险产品,导致资金亏损,险理行须王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财产海淀法院经审理,品法赔偿依法判决银行赔偿王先生本金损失21万元。损失

  原告王先生诉称,忽悠2016年7月他去银行存退休金时,购买高风看到银行代销的险理行须基金产品相关宣传,其向客户经理咨询有无适合购买的财产理财产品。根据王先生填写的品法赔偿风险评估问卷,银行客户经理对其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损失随后,忽悠王先生在银行客户经理的购买高风推荐下,认购了50万元的险理行须某款基金。一年以后,王先生对上述基金予以赎回,赎回金额为29万元,本金亏损21万元。随后,王先生的家人发现,该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的品种,并不符合王先生的风险评估结果。王先生与银行交涉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2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王先生之间形成了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银行在明知其投资态度为“保守”投资后,仍将涉案中较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推介给王先生,且该基金类型明显与风险评估问卷的回答及评估结果不符。同时,银行主张基金管理人向其表示涉案基金的风险等级为中风险,但基金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载明该基金为中高风险。此外,王先生虽然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和《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并且手写有已知晓风险并自愿承担损失等内容,但因银行未能告知王先生相关具体内容及风险,故不能就此认定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综上所述,对于王先生基于购买涉案基金所遭受的损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文诩 徐丰)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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